人大学者建言证监会:让消协为股民替天行道
来源:搜狐财经 发布时间:2015-10-29 00:56:20

  (随着股市在六七月后的跌宕起伏,证券法十年来的首次大修越来越被万众所瞩目。同时,由于操纵股市行为越加猖狂,近日证监会狠下重手,重罚了一些操纵者,但同时受害股民却得不到赔偿,维权艰难众所周知。10月28日,著名证券法专家,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在天则所奋声疾呼,对证券法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言,其中就有投资者保护的建议。)

  文/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

  由于操纵股市,这次证监会重罚了一些公司,有的达到13亿元的罚款。有媒体采访我对这个怎么看,我说行政罚款确实创了历史新高,但是这些都没有超越《证券法》规定行政处罚最高限度,并没有顶格,或者没有破格。另外还有一个,行政处罚是不是到头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我认为这次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应该是中国证监会监管转型的前奏,当然也是转型内容之一,不是全部。如果说行政处罚是投资者民事损害赔偿的餐前小菜的话,下一步民事赔偿还有刑事责任追究,这应该是中间的大菜,值得期待。所以,我说投资者友好型的监管体系应该建立起来,这就要求监管者不要把自己界定为是业界内,上市公司、证券机构的看家护院的私人家丁,一定要把自己界定为广大投资者的保护神。强者不需要保姆。

  回顾美国股灾的历史,每次股灾之后,他都是伴随着一次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全面升级,1929年的股灾催生了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法》,本世纪初的上市公司丑闻又催生的萨班斯奥克雷法和上市公司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2002年夺得弗兰克投资消费者保护法也出来了,美国人不讲逻辑概念的严谨,讲实用,讲股票购买者就是消费者,说消费者不是为了投资目的,是为了生活目的购买金融产品。

  如果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话,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赔偿制度是应该适用于这个里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已经写了银行、证券、保险的消费者在消费的时候,经营者应当履行的风险警示义务。立法者已经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关键是你认不认可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同样我们2013年10月25日全面升级改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投资者保护都是适用的。所以从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来讲,有必要抓紧修改《证券法》,《证券法》就是要弘扬投资者保护的权利。

  我一直主张早日成立中国投资者协会。我一直做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我一直期待投资者有一个自己的娘家,就是中国投资者协会。但是现在问题在于,国家在设编制,增加编制很难。所以干脆我个人觉得如果说依托消费者协会增设分会或者专业委员会,也许是可行的思路。我这么说想解决一个什么问题呢,大家知道我的意图是干什么?我就想解决一个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的原告人缺位的问题,现在有的人一害就是害几万投资者,一害几十万人,让每个投资者单独诉讼,法院也受不了,法院压力也大。而且现在代表人诉讼,他就是几个人委托一个律师。所以就得这种靠杀伤力很强的、维权威力很大的中国版本的团体诉讼,我们不叫做团体诉讼,我们叫公益诉讼。

  如果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那样,《证券法》直接规定中国消费者协会或者中国投资者协会在大规模投资者权益侵权发生的时候,可以以自己名义为了全体受害者利益、替天行道、充当原告。这样有一天天上飘来五个字,你收到信息了,你的银行帐户进了五千块钱,中国投资者协会打赢了官司,零成本维权。

  现在投资者为什么投诉积极性不足呢?为了追回一只鸡,杀了一头牛,就是维权成本高,维权收益低,但是坏人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违法收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所以哪个坏人不愿意你追我赶的从事侵权违约行为啊。所以我想在这个方面能不能建立资本市场的协同共治体系,能不能真正让公众投资者有一个娘家,我想这个事刻不容缓。有人说证监会有投资者权益保护局,那是行政机关。所以我还是对投资者协会抱以厚望,希望《证券法》把这个写出来。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