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位知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记者透露,国家发改委近日下发了一则与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政策变动有关的讨论稿。陆上风电的上网电价,于未来5年中可能下调。其中,2016年的调整幅度或在0.02元每千瓦时~0.03元每千瓦时之间。不过目前调整方案并未确定,记者也未从发改委网站上看到该消息。
《第一财经日报》从相关人士处获得的消息显示,风力发电分为四个资源区:一类资源区可能从现有的0.49元每千瓦时(下同),于2016年至2020年逐步下调至0.47元、0.45元、0.43元、0.41元和0.38元。该资源区包括了内蒙古自治区除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和石河子市。
陆上风电的二类资源区电价,可能从0.52元,下调至0.49元、0.47元、0.45元、0.43元和0.4元。这类资源区包括了河北张家口市、承德市;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通辽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和酒泉市。
三类资源区或从现行的0.56元,继续下降至0.54元、0.52元、0.5元、0.48元和0.45元。这部分资源区包括了吉林白城、松原;黑龙江省的鸡西市、双鸭山市、七台河市、绥化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甘肃省除嘉峪关市、酒泉市以外其他地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除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以外其他地区,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四类资源区(除一到三类)或从现行的0.61元,降低至0.59元、0.58元、0.57元、0.56元以及0.52元。前述调价尚未向有关部门确认。
根据记者掌握的消息,此次通知的全称为《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讨论稿),目的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发布的《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关于“到2020年风电发电与煤电上网电价相当,光伏发电与电网销售电价相当”的目标要求,长期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各地新能源平衡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依据《可再生能源法》,做的调价政策。
就在10月29日,本报也曾独家报道了光伏电价可能会于明年下调的消息。相比风电,光伏上网电价的下调力度(讨论稿)则更大一些,一类(最佳发电)区域的降幅或为0.05元(至0.85元);二类、三类资源区的降幅则是0.03元每千瓦时、0.02元每千瓦时。一位光伏行业内部管理层告诉本报记者,目前上述文件仍有待于业内进行探讨。而据称,就在今日,有关部门也组织了多家能源公司、国家电网就上网电价政策进行了商议,但这一说法未得到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最终证实。
附政策:
一、实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光伏地面电站或按地面电站管理的分布式光伏电站,下同)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逐步降低的价格政策,具体价格见附件一和附件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自投运起执行标杆上网电价或电价补贴标准,期限原则上为20年。今后经营期内出现运行成本大幅降低,相关新能源项目整体收益水平明显偏高的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研究适当降低上述标杆电价。
二、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午那个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由当地省级电网负担;高出部分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其中,完成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确定的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任务80%的省份,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超低排放环保电价。
三、鼓励各地通过招标等市场湖方式确定相关新能源项目业主和上网电价,但通过竞争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不得高于国家过顶的当地陆上风电、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水平。
四、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和保存相关发电项目上网交易量、价格和补贴金额等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陆上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执行和电价附加补贴结算的监管,督促相关上网电价政策执行到位。
五、上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今后,每年1月1日以后备案(核准)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以及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第二年1月1日以后投运的陆上风电项目和当年1月1日以前备案(核准)但于当年4月1日以后投运的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当年的上网标杆电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