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50万元入股享受100万元待遇”“每月给1万工资,年底享受20%分红”“投资即配发宝马车”“每个区给一个茶楼,投资后茶楼归投资者”,这些听起来无比诱人的投资计划最后竟落得一场空,不但投资者的资金无法收回,吸收投资者也会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晨报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日前该院就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夸大宣传 吸纳资金
2006年初,张某接触了广西合浦的金花茶产品,觉得该产品有利润空间,于是在10月份注册了公司打算经营金花茶,并与广西某金花茶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交纳了30万定金以购买金花茶产品。苦于没有经营资金,张某想到了通过高额回报的方式夸大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
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间,张某通过口口相传的途径,以“投资50万元入股享受100万元待遇”“每月给1万工资,年底享受20%分红”“投资即配发宝马车”“每个区给一个茶楼,投资后茶楼归投资者”的方式对外公开宣传。投资人刘某首先听到了该消息,实地考察了张某公司后与张某签订了投资合同并缴纳50万元的投资款,后其把该项目介绍给了李某、王某。李某投资了100万元,王某投资50万元,另有他人通过其他途径投资不等数额的款项。
经营失败 山里躲债
但生意并没有如想象中的顺利,张某向北京数家茶楼推销金花茶产品,均无人购买,也未能开设自己的茶楼。与金花茶公司的合同除付定金30万元后也没能力支付合同剩余约定款项,并因违约给对方公司造成损失,对方公司要求张某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同时,投资人开始催促张某给付承诺的收益。起初,张某以工资等名义返还刘某3万元,返还李某11.4万元,后因无力给付投资收益及本金,为躲避投资者索债,张某2008年躲到了北京十渡山里居住。
后经投资人报案,张某于2014年7月被抓获,但剩余涉案投资款均未退赔。
构成犯罪 获刑四年
庭审中,张某对指控事实没有异议,对所有投资人表示歉疚,并坦承从生意失败之日起即心怀忐忑,现在反倒是个解脱。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所收的钱都是公司股东投的钱,不属于社会不特定对象,张某和其他人是民间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人的股东身份是因投资而获得,张某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且投资人均系通过朋友介绍的方式得知金花茶投资项目,该信息的传播系在张某的明示或默示下,向社会公开宣传,加盟、入股、借款等方式均系吸收资金的手段,不改变其行为系非法吸收资金的性质。所以,张某的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鉴于张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但考虑到涉案的投资款绝大部分未能退赔,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巨大,最后,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
老年人易上当
宣判后,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对于涉及过高投资回报的项目需格外谨慎。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老年人是被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的重灾区,本案的三位投资人,刘某、李某、王某均已过50岁。此类案件被告人往往许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回报率,并在初期给以部分小额回报,但最终一般无法收回全部投资款项。选择投资项目需谨慎,尤其对于老年投资者,投资前最好与子女等人商议,确保投资安全。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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