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投资金花茶血本无归 男子吸资数百万获刑4年
来源:北京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02 15:08:03

  “投资50万元入股享受100万元待遇……”听此诱人宣传,数位老人每人投资数十万至百万,结果血本无归。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男子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张某于2006年接触到广西合浦的金花茶产品,觉得有利润空间,10月遂注册公司打算经营金花茶,并与广西一家金花茶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交30万定金买金花茶。因苦于无经营资金,张某想到通过高额回报方式夸大宣传,向社会吸收资金。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间,张某通过口口相传,公开宣传“投资50万元入股享受100万元待遇”,“每月给1万工资,年底享受20%分红”。

  52岁的刘某是受害人之一,他实地考察张某的公司后,与张某签合同,并缴纳50万元投资款,后把该项目介绍给李某、王某。后52岁的李某投资100万元,58岁的王某投资50万元,其他人也有投资。

  但生意不顺,张某没能开设自己的茶楼,向北京数家茶楼推销金花茶产品,也无人购买。他还因违约给金花茶公司造成损失,对方要求他履行合同并赔偿。同时,投资人开始催促给付收益……起初,张某以工资等名义返还刘某3万元,还李某11.4万元,后因无力给付投资收益及本金,便于2008年跑到北京十渡山里居住躲债。投资人报案后,张某于去年7月被抓获。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对所有投资人表示歉疚,并直言“从生意失败之日起就心怀忐忑,现在反倒是个解脱”。其辩护人提出张某所收钱都是公司股东投的,不属社会不特定对象,是民间纠纷,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对此,法院认为张某是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且投资人都是通过朋友介绍得知该投资项目,该信息传播是在张某明示或默示下,属向社会公开宣传,加盟、入股、借款等方式均为吸收资金手段。张某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张某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从轻处罚;但涉案投资款绝大部分未能退赔,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因此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10万元。

  法官提醒广大投资者特别是老年人,对于过高投资回报项目需格外谨慎,最好与子女等人商议。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看,老年人是被非法吸收存款、集资诈骗的重灾区。此类案件被告人往往许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回报率,但最终无法收回全部投资款。(林靖?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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