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院:“情人”索要“分手费”不合法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时间:2015-11-03 05:20:11

  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受不受法律保护?昨天,《郑州市中院关于向民间借贷当事人风险告知实施办法》公布,郑州中院民四庭庭长赵洪印就17条新规进行解读。郑州晚报记者 鲁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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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四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答:国家不会干涉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但为了保护正常的市场秩序,规定了这四种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如因不正当男女关系引发的分手费、“找关系、托人情”引发的请托费、赌债等。

  案例 明知借款用于贩毒,借贷行为不受保护

  王某系毒贩,为筹措贩毒资金向张某借款2万元。张某明知王某借款系用于贩毒,仍与王某订立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10日,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三。后张某起诉王某,要求偿还借款。法院在依法查明事实后,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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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如何处理?

  答:借款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先行处理。

  对于嫌疑人编造虚假项目、进行虚假宣传、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诱使出借人借款的,公众应当理性理财,不得贪图高息出借款项。

  案例 借贷涉嫌非法集资,合同无效

  李某以非法转贷为目的,多次多笔向多人借款。王某明知李某借款用于非法转贷仍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借给李某30万元,月息3%,借期半年。后李某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随后,相关刑事判决书认定,李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清偿本金及利息。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借款合同损害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为,应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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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如何约定?

  答:民间借贷的年利率原则上不能超过24%。未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法院予以保护;超过年利率24%,但未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已给付的不能再要求对方返还,未给付的也不能再要求对方给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已给付的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民间借贷中存在的“砍头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本金,要求借款人返还。

  案例 年利率24%以下属于“司法保护区”

  张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20万元,月利息为5%,借款期限三个月,当日李某将20万元款项转账支付给张某。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持上述借条起诉张某还款。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20万元,利息按照月息2%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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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给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承担还款责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承担还款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出借人与借款人明确约定借款系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该借款只能由借款的一方承担责任。

  案例 夫妻一方借款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

  王某与张某曾是夫妻。2013年6月8日,双方约定“王某一切债务与张某无关”。2014年3月19日,王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后未偿还该借款。2014年12月10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张某偿还借款本息。2014年5月25日,张某向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王某陈述,自己在未告知张某的情况下向他人借款50万元,其中包含向李某借的10万元。同年9月10日,张某与王某调解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和张某共同偿还借款本息。

  线索提供 陈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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