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发生在今年的7月,正当海岛旅游旺季。岛上游客络绎不绝,船上挤满了乘客,而其中有一些是本地出行的居民,按照一般的惯例,可以先上船后买票。越来越多的人导致船严重超载,无法正常开航。船上持票的乘客跟无票人员开始对骂,船舱内一度出现混乱,执勤的工作人员见状连忙报警。
嵊泗县嵊山镇边防派出所的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执法民警来到船舱内劝说无票人员下船配合工作。在查知徐某和她的妹妹徐某某无票仍逗留船上后,执法民警劝二人予以配合,怎知处于情绪激动中的两人开始谩骂民警,劝说无效下民警只得强制执法,将其两人带离船舱。
在民警强行带离过程中,徐某某不停挣扎、抓挠、辱骂执法民警,其姐姐徐某则跟在后面推打民警并大喊“警察打人啦”“非礼啦”,试图用这些言语阻碍民警正常执法。
随后赶到的石某见妻子被强行带离,遂即跳到船舷通道上,对强行带离其妻的民警进行辱骂、拳打;在被阻止过程中,又肘击执法民警,现场秩序一度严重混乱。
三人的暴力阻碍民警执法行为致三名民警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其中一民警因外伤致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一民警因外伤致口腔黏膜破损、右前臂挫伤面积15cm?。
庭审中,三被告人对自己行为后悔不已,并希望获得受伤民警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共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致执行公务的两名民警受轻微伤,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
法院当庭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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