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宋建国之子受贿 为多家企业承揽采购项目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05 13:59:00

曾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王昊,伙同宋建国之子(已另案处理),利用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影响力,为多家企业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好处费1196万余元。

记者近日获悉,一中院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王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据悉,今年5月25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在一中院受审,宋建国被控受贿2390万余元,目前正在等待判决。此前,宋建国的司机、下属等多人已经被判刑。

事件利用交管局的关系收千万好处费

29岁的王昊案发前为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经理。

据悉,王昊曾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4年6月1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于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

据王昊供述,他于2006年、2007年间与宋建国之子宋某相识,2008年,孔某(已另案处理)与其二人相识。

2009年,在宋某的提议下,王昊成立了北京中盛博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他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孔某一起跟着宋某做生意。

王昊称,当时,宋某负责联系北京市交管局的关系,自己具体负责联系厂家和北京市交管局相关技术部门并从中协调、跟厂家商讨价格、从厂家拿钱等,孔某则协助他工作。

在庭审中,王昊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两家公司支付好处费时所扣除的税费等费用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恳请法庭以其个人实际所得金额对其量刑。

王昊还称,共赚取的1100万元中,自己分得150万元左右。此外,他在公司每年收入有20万元左右。

此案审理过程中,王昊的亲属代其退缴违法所得60万元。

王昊的辩护人认为,相关厂家及北京市交管局相关人员系因宋某是宋建国之子才提出请托或为他人谋利,王昊并非与宋建国关系密切的人,应当认定为从犯。

判决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7年

法院查明,王昊于2009年3月至2013年1月期间,伙同宋某、孔某,利用宋某之父宋建国担任北京市交管局局长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北京市交管局其他主管领导职务上的行为,分别为深圳市威尔电器有限公司、南京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鼎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采购项目提供帮助,非法收受1196万余元。

其中,具体包括,王昊和宋某、孔某为4家公司承揽北京市交管局酒精测试仪采购项目、承揽北京市交管局交通信号灯灯具、学校门前移动式信号灯采购项目、承揽北京市交管局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承揽北京市交管局网络会商系统采购项目提供帮助。

法院认为,王昊伙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及他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王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在其亲属帮助下退缴部分违法所得,可以从轻处罚。

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王昊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0万元。

相关判决

链接一:今年5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原局长宋建国受贿案。

检方指控,宋建国于2004年至2014年4月间,利用其先后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局长、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的职务便利,分别为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总经理刘长江及北京马桥神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玉堂等人在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驾校恢复营业等事宜提供帮助,索取、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2390万余元。

链接二:宋建国司机杨常明,在2009年7月至2012年8月间,作为交管局局长宋建国的司机,利用宋建国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分别为张某等3人办理“京A”机动车号牌提供帮助,收受3人给予的43.2万元。

今年10月8日,市高院终审以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杨常明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

链接三:北京市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原副所长宋海燕,于2007年到2012年11月,在为他人办理“京A”车牌的过程中,先后收受现金13万元,燕莎商场购物卡40张(共价值20万元),找到他人报销了2.3万元费用,收受钱物总价为35万余元。三中院以犯受贿罪,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链接四:北京市交管局原局长宋建国的替班司机管某,利用宋建国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违规为社会人员办理“京A”车牌一副,并收取好处费5万元。西城法院一审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文/记者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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