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推进经办管理工作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4日,省人社厅就《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社保经办机构拟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
政府可购买服务委托机构经办
经办内容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等环节。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服务机构]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也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符合资格金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代办缴费、发放待遇及其他相关经办业务等,弥补经办力量不足。
个人账户据实记账实账运行
参保登记方面,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应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登记表》。居民本人也可携带相关材料直接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保险费收缴方面,个人缴费主要实行银行代扣制,县级以上社保机构可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金融机构划缴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可以在当地设定的缴费档次范围自由选择缴费档次,原则上按年度缴费。
个人账户管理方面,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及利息,遵循据实记账、据账核算、实账运行的管理原则。
待遇发放方面,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存折(卡)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将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机构乡。
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统筹区转移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在同一统筹区范围内迁移户籍的参保人员,不需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已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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