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鼠仓”案被告人在青岛被判刑三年六个月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11-05 15:07:44

新华网青岛11月5日电(记者张旭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5日一审宣判一起“老鼠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厉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70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至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厉某某在担任“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不公开信息,使用其控制的10个证券账户,先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1至5个交易日、同步或者稍晚于1至2个交易日买入或卖出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相同股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被告人厉某某操作的10个证券账户与“中邮核心优选基金”累计趋同交易金额共计9亿余元,累计趋同交易获利1682万余元。2014年1月13日,被告人厉某某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自首。

案发后,涉案赃款1079万余元被依法冻结,被扣押的厉某某银行卡内余额为11万余元。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厉某某亲属主动退赃32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厉某某作为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和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并非法获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告人厉某某系自首,案发后大多数赃款被追回,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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