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处理一起债权转让纠纷案件中,须依法查封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的一批房产,履行查封手续须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淮安市住建局)协助,但办案人员在依法执行查封过程中,淮安市住建局却拒绝协助,致法院执法查封受拒。
对此,澎湃新闻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获悉,11月4日,该法院依法向淮安市住建局开出50万元的罚单,并于当天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到淮安市住建局。
2015年6月3日,南京鼓楼区法院依法受理原告哈某某诉被告朱和平、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淮安恒和置业)等人及相关第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
法院受理案件后,原告哈某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与案件标的额相符的、被告淮安恒和置业开发建设的52套房产。
6月16日,法院工作人员备齐合法查封材料,专程前往淮安市住建局请求协助查封事宜。当时淮安恒和置业开发的某小区未出售房源可以满足法院的查封要求。
据鼓楼区法院人士介绍,但在接下来的具体查封过程中,接待法官的一名相关负责人就是顶着不办,并出言不逊、刁难承办法官。
承办法官向该名负责人释明法律规定,但该负责人却坚持称在淮安要查封开发商的10套以上房产,须经住建局领导审批。
由于双方僵持不下,该负责人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带领承办法官去找淮安市住建局领导,但未能找到。
之后,承办法官又找到淮安市住建局纪委反映情况,并将一份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留置纪委,请求他们督促局相关部门依法配合法院查封那52套房产。
后为慎重起见,二名承办法官在离开淮安市前,又特地用特快专递向淮安市住建局寄发了一份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希望他们尽快按照法律规定协助法院办理查封事宜。
但近4个月过去了,淮安市住建局既不给法院回音,亦一直拒不为法院办理52套房产的查封事宜。
10月16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对哈某某诉朱和平、淮安恒和置业等人及相关第三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朱和平、淮安恒和置业向原告哈某某支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原告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但由于淮安市住建局拒不协助且依法应当协助查封淮安恒和置业的52套房产,给原告未来申请执行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鉴于淮安市住建局有法不依,拒不协助法院依法执法之藐视法律行为,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经审慎研究评判,于11月4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对淮安市住建局处以罚款50万元的司法处罚决定,并限其在11月9日前向法院交纳该笔罚款。
据了解,在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决定作出的当天,法院派专人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淮安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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