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揭职业电商打假人:3人起诉知名电商50次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06 13:43:52

因食品相关问题,经营京东商城的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近期被3名消费者连续5次起诉到法院。其中3起退货,1起二审调解结案,另外1起还在二审当中。

一位法官向《法制晚报》记者表示,目前起诉该电商的案件呈现明显递增趋势,不少原告是职业打假人。上述3名消费者中两人承认职业打假人身份,近两年来分别起诉14次、25次,另外一名消费者今年已经告了11次。

打假人申先生表示,自己的打假已逐渐由超市、商场逐渐转向知名电商。"监控"后者是因为其销售量大,涉及消费群体也大,问题比实体店也多。

同时,他们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披露了打假内情。有的电商会通过提出管辖权异议,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打假针对实体店还是电商,取决于天气变化,"夏天逛超市多,冬天网购多";他们有时也与职业举报人抢生意,后者向监管部门举报以获取奖励。

打假案例·

问题燕窝

食品内添芦荟被指违规

2015年2月7日、8日,申先生在该商城购买了9盒芦荟口味的"燕太太即食燕窝",共花费259.2元。该食品外包装显示,配料中有芦荟。

申先生认为,根据国家规定,芦荟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如果没有经过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而他购买的食品,上面没有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但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因此,申先生起诉,要求退还货款259.2元,支付10倍赔偿款2592元,并要求赔偿因维权支出的交通、误工、打印等费用共计315元。

法庭上,商家辩称已经审核了食品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件,已经尽到审查义务。涉案食品也经过了质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申先生的身体健康也没有受到任何损害,因此要求十倍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2015年3月9日,韦先生也买了20盒"燕太太即食燕窝",共花费576元。

与申先生一样,他也认为涉案即食燕窝外包装标明的配料中含有芦荟,系非法添加非食品原料,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故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十"。

法庭上,被告答辩称,该公司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其在进货时已对供货商的资质信息、涉案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查,标签有瑕疵不能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一审判决退一赔十

法院审理查明,芦荟属于国家卫计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原料用于普通食品。

法院认为,本案中,涉案食品为普通食品,在配料表中标注"芦荟",违反相关规定。

作为经营者,该电商在卫生部门的各项规定或公告向社会公布后,应当知道并理解其具体内容,对于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应是明知的。其虽提供了检验报告,但不能证明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最终法院认定,涉案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鉴于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故对申先生、韦先生要求退货退款并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2015年6月18日、2015年8月9日,法院一审判决商家"退一赔十"。

后来,该电商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韦先生一案还在审理过程中,申先生一案已通过调解方式结案。

打假案例·

问题葡萄干

不标产品等级被诉赔偿

2015年2月9日、11日,宋女士在网上购买"皇城御坊绿香妃葡萄干178g"209袋,花费2069.1元;购买"憨豆熊葡萄干250g"164袋,花费2472.8元。

2015年2月10日,她又买了"艾佳人纯胡麻油"20桶,花费4480元。

收到货物后,宋女士认为,两个品牌的葡萄干使用的都是"NY/T705执行标准",但按该标准,无核葡萄干应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质量标准,而其所购买的葡萄干都没有标注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胡麻油(又称亚麻籽油)使用的是"GB/T8235-2008执行标准",该标准将压榨成品亚麻籽油分为一级、二级两个质量标准,但胡麻油包装上没有标注产品质量等级。

宋女士为此分成3个案件起诉,要求电商退货并作出10倍赔偿。

法庭上,该电商辩称,胡麻油为第三方销售,自己并非销售商。但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其在进货时已对供货商的资质信息、涉案产品的质量检测报告进行了审查。

葡萄干使用的NY/T705是推荐性标准,并不强制要求标注,未标注等级不说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认定不规范判退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食品安全法规定,对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该法第九十九条对食品安全的含义进行了表述:"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法院认为,未标注质量等级仅说明涉案胡麻油、葡萄干的预包装标签存在不规范的情形,并不表明食品本身存在安全问题。

由于宋女士不能证明涉案产品造成了人身损害,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购买的食品系违反食品安全法的不安全食品,同时未标注等级并不足以构成对其购买行为的误导,故法院对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5年9月1日,法院对这三起案件一审宣判,判决宋女士退货,电商退款,但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目前已生效。

打假人·

揭秘

电商问题比实体店严重

职业打假人申先生2007年底正式踏入职业打假这一行,2014年以来,一共起诉该电商14次。

“目前我是电商和实体店都做,电商多一些。”据申先生介绍,今年以来,他手里的“电商打假”案占到打假总数的六成。

“我比较关注电商,这是个新兴行业,发展势头强劲,它们存在的问题比实体店也多。”他说。

在他看来,近年来,超市、商场在监管部门的整治下,规范多了,相比之下,有的电商有恃无恐。

他透露,亚马逊、当当网等知名电商也都在其监控范围之内,“因为他们的销售量大,涉及消费群体也大。”

有电商增消费者维权成本

在他眼中,针对电商的打假维权,比对实体店打假维权要难。

他认为,面对购物者的起诉,涉事电商会首先提出管辖权异议,借此增加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和财力成本。“一个案子立案后,开庭会在一个半月到两个月之间。而该电商不是在收到传票后就提管辖异议,而是等到开庭之日再向一审法院提出。”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要半个月到一个月时间。这时候就一共三个月过去了。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他们会在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对此有三个月的审理期。作出二审裁定后,这个案子就已经过去6个月了。”

申先生表示,折腾这一圈,一审法院才开始实体审理。如果一审判决后商家上诉,等二审结果出来,就要一年左右了。

他还提到电商的第三方卖家。“尤其是它们,它们一般都不在北京。按照法律规定,出现了问题,电商平台只要如实提供第三方卖家的信息,就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了,消费者(想维权)只能去找第三方。”申先生说,如果法院最终判决由第三方卖家承担责任,可能又面临执行难的问题。

“啥也没捞到”的占3成

职业打假人韦先生2014年4月开始“专业维权”,2014年以来,一共起诉上述涉案电商25次。

他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打假针对实体店还是电商,取决于天气的变化,“夏天去超市多,冬天网购多。我的证据都源自百度,并不难找。”

韦先生称,“搭钱搭工夫,最后啥也没捞到”的案子,只有三成。但是,他也感慨:有些商家不会因为他的小案子而改变。这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是失败了。

他不认为打假人的身份应该被商家另眼看待。“打假人也是消费者。任何人去购物都是消费者,商家都不能随意糊弄。”

有律师也兼职打假

与申先生、韦先生不同,李强(化名)既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也是一名律师。2014年以来,他先后6次起诉该电商。

他也表示,他处理的电商打假维权案,之前比较少,如今比例在逐年增加。

李强透露,在电商打假维权领域,不少职业举报人在和职业打假人“抢生意”。

李强说,两个群体打假维权时,处理手法大相径庭。职业举报人发现问题商品后,不会多买,也不会向商家要求任何赔偿,而是直接向监管部门举报,并依据监管部门的处罚,依法向监管部门领取举报奖励。

他说,在打假行业中,也有不少法律知识、经验较多的职业打假人,会兼职做职业举报人。

打假人·

评价

去年起知假买假受法律保护

“他们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培养出来的‘斗士’!”消法起草人之一、原人大法工委副巡视员、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何山,曾如此评价职业打假人。

何山会长并不否认,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就是赚钱。但他强调,打假人打的是假货,应该得到社会的支持。

何山对新涌现出的职业打假人表示欣慰。他表示,新消法的出台,正是有着动员和培养一批职业打假人的目的,市场监督单靠消协、工商、质监等政府部门远远不够,还需要借助和依靠民间力量,打一场“正规军”与“游击队”联合战,使得问题商品如老鼠过街般人人喊打。

2014年3月15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开始施行,知假买假受保护得到法律明确确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石景山法院认同其有助规范市场

较早认同职业打假人享受消费者权益的,是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该院针对消费者诉讼纠纷的难点问题进行调研,此后司法实践中将职业打假人等同于普通消费者。

该院认为,职业打假人并非法律概念,而是一种通俗的社会身份。如果司法实践中要鉴别“职业打假人”,则意味着要求消费者证明其购买商品时的动机和目的,这客观上加重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为消费者维权增加了障碍。

其次,以职业区分消费者身份,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实践中,大部分消费者维权案件是由职业打假人实施的。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帮助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作用,这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初衷相符。尽管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有所获利,但这种利益的获得并不违背法律规定,是一种合法利益。

石景山区法院认为,目前消费者维权的主要障碍在于维权成本过高,维权程序复杂,缺少更为直接有效的维权渠道。长远来看,简化维权手续,拓宽维权渠道,加大普法宣传,才能让普通消费者回归维权主力。

文/记者毛占宇江丞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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