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起草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披指引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5-11-07 08:46:45

《指引》对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了披露的频率、内容以及实施时间等方面的要求,将推动相关银行更好地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记者周鹏峰○编辑枫林

为推动商业银行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约束的有效性,银监会对外公布《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监会称,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指引》,适时发布。

强化信息披露是增强银行监管有效性、维护银行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银监会高度重视银行业透明度建设,发布了一系列规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规则和指引,督促商业银行扩大信息披露范围,改进信息披露质量。

近年来,商业银行已定期披露流动性比例、存贷比等传统指标以及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信息。2014年,银监会出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引入流动性覆盖率作为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适用于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的商业银行。从2014年3月开始,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银行按月向银监会报送流动性覆盖率报表,为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打下良好基础。

为推动相关银行更好地实施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流动性覆盖率对于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的作用,银监会结合国内银行实际,起草了《指引》,对商业银行流动性覆盖率信息披露提出规范性要求。

《指引》正文共13条,包括2个附件,针对我国资产规模超过2000亿元人民币、适用流动性覆盖率监管要求的商业银行,提出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的频率、内容以及实施时间等方面的要求。《指引》引入差异化监管理念,综合考虑我国商业银行实际及相关国际标准,对于在信息系统和数据精细化程度方面具备更好基础、经银监会批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应定期按照全球统一模板披露详细的流动性覆盖率及其构成信息。其他银行可适用简化要求,只披露流动性覆盖率及其分子(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分母(现金净流出量)的期末时点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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