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8月5日下午,程某饮酒回到嵊泗县的一个工地,因琐事与工友沈某发生了争执。被众人拉开后沈某借机走开。意犹未尽的程某找不到沈某后猜想对方可能去李柱山码头了,于是骑上电瓶车便追寻至码头。
进入售票大厅内,程某手持羊角锤大声吵闹滋事。当时执行民警曾某发现后当即进行劝阻。怎知程某完全听不进去,不但不听劝阻,反而持羊角锤向民警曾某逼近,咄咄逼人。眼看持着羊角锤的程某已靠近跟前,民警曾某拔枪示警。醉酒的程某却完全无惧民警手中的枪,仍持羊角锤紧逼。
随后,辅警谢某持防暴钢叉对其进行控制,程某挥舞羊角锤一阵反抗后终于被曾某和谢某等人合力制服。
嵊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在公共场所持械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作出了上诉判决。
作者:何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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