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报讯(记者 张玉洁)近日,一位满头银发的老人来到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然而在说起订立遗嘱的初衷时,她说话吞吞吐吐。公证员慢慢跟她交流得知,老人的儿子经常打她,还威胁老人,再不把房子给他就要赶老人出门。老人没办法,才到公证处立遗嘱。但老人说,其实她并不想把房子给儿子。
公证员告诉老人,只要不是她自己的真实意思,公证处就不能办理公证遗嘱。公证员解释,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继承法》规定的方式处分个人财产或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自愿的。另外,订立遗嘱后,立遗嘱人有权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也必须进行公证。特别是针对遗嘱内容中涉及遗赠的情况,法律特别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是否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否则,遗嘱也将无效或部分无效。
公证员建议老人向警方报案或申请法律援助,并帮助她查询了相关机构的电话和地址。老人听从了公证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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