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茧丝绸变相期货事件十年风波再起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5-11-09 07:28:00

再起波澜

原告嘉兴市大江南丝绸有限公司(简称大江南公司)今年3月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江南公司在诉状中称,原告自2000年开始直至2005年止,投入交易市场资金共计约1.39亿元,参加该市场茧丝绸电子交易。2005年11月,原告发现交易市场肆意操纵交易,存在诸多违反交易规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导致原告经济损失巨大。2005年11月27日,原告通知交易市场和结算公司退出在交易市场的全部交易活动,其在交易期间所发生的交易行为及法律后果应依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重新确定,并将就其因交易市场的非法交易和违规交易已产生的全部损失追究交易市场等相关单位的赔偿责任。

被告茧丝绸交易市场认为,大江南公司因为参加交易受到的损失已经在前案中得到了赔偿。大江南公司的起诉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

10月30日庭审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侵占了大江南公司的巨额资金?大江南公司本次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大江南于2006年1月首次起诉,至2013年5月31日最高院再审判决大江南胜诉。这件案子又于2015年3月起诉。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1月26日,原告将其中约2327万元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一审,二审都没有胜诉。原告申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查明,二被告在交易市场存在诸多违规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1日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大江南公司认为,目前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本案所涉3200万余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但被市场侵占情况更为严重,其手段更为直接,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依法起诉。

今年7月,嘉兴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交易市场(指嘉兴茧丝绸交易市场)所组织的合约买卖,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但在大江南参加交易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实施,故不能当然认定交易市场因不具备相应资质而导致与之有关的交易无效。

法院认为,无法认定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侵占大江南公司资金。因此,一审判决不支持原告诉求。

据了解,和大江南公司一样参与茧丝绸交易而招致巨亏的企业有数十家,相关诉讼从2005年陆续出现,分别经安徽省、江苏省和浙江省的法院开庭审理。这场历时5年多、波及多省的电子盘交易纠纷被称为“嘉兴茧丝绸事件”。

大江南公司代理律师蒲峻麟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在以往的审理中,法院对茧丝绸交易所的行为是否为变相期货交易的问题大多回避,没有明确认定。而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说是首次认定茧丝绸交易市场的行为“符合期货交易的相关特征”,这一点值得关注。

十年诉讼

2010年9月,浙江省高院委托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纠纷进行司法会计鉴定。

鉴定结果认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因此,相关结算公司曾动用客户保证金、存在虚拟增加客户交易保证金的情况。

基于司法鉴定结果,2010年12月浙江省高院二审判定丝绸市场和结算公司等赔偿大江南公司15,182,786.89元保证金损失中的60%。但大江南公司坚持认为其全部损失都由交易市场等违规操作所导致,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再审条件,决定再审并予以提审。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判决交易市场、结算公司赔偿大江南公司的全部保证金损失15,182,786.89元,返还大江南公司的保证金8084454.38元。

但大江南公司认为,其投入交易的1.39亿元,损失达52424583.17元。现在部分资金已由原告通过正常的诉讼程序得到返还,而剩余的损失29157341.90元与已经结案的得偿资金性质相同,也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于今年3月再次起诉。

茧丝绸交易所早在十多年前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期货交易?投资者参与类似交易所组织的合约买卖所造成的损失如何追责等……大江南公司与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之间的诉讼所涉问题的厘清对于目前还在全国各地进行的形形色色的交易所合约买卖具有借鉴意义。

正本清源

到2012年,全国范围内以“交易所”命名的各类机构达900多家。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38号文”)。“38号文”主要针对是产权交易、文化艺术品交易和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等各种类型的交易所,主要针对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交易所;管理不规范、有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的交易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客户资金监管不规范的交易所;未经批准使用“交易所”名称的交易所等四大类风险。对混乱的市场有所规范。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颁布。根据实施意见,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包括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名称中未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但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2013年12月,由证监会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禁止以电子商务名义开展标准化合约交易活动的通知》。业内人士认为,简单注册一个电子商务公司就可开展现货平台交易将比较困难,意味着政策进一步从紧。

但据曾在某交易所供职的侯先生介绍,尽管经过清理整顿,目前一些所谓的“交易所”市场仍旧不够规范,没有全国统一的交易规则、交易系统等;仍有交易所在合约买卖中存在向客户违规提供融资,融资的方式也多样化,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等一系列问题。从这一点上说,十多年前嘉兴茧丝绸交易所存在的问题,现在的交易所仍旧存在。

首先,在股东资质方面,不少交易所的股东都经过从“国有”到“民营企业参股”的转变。这个过程中,交易所难以避免地会受股东利益牵制。以嘉兴茧丝绸交易所为例,中国茧丝绸交易市场成立于1992年,早先由中国丝绸进出口公司、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和江苏省、四川省、浙江省丝绸总公司及嘉兴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其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纪要确定市场交易方式为引进期货机制的现货公开竞价交易,逐步创造条件向标准期货交易过渡。从1995年起,总裁由中国丝绸工业总公司委派的刘佳林担任。

2002年,中国茧丝绸市场进行股权改制,增加职工的集体股份。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茧丝绸交易市场2005年的股权结构分为法人投资和自然人投资两部分。其中,最大的单一股东正是当时的法人代表刘佳林,持股比例为19.82%。

其次,盈利方式比较混乱。据侯先生介绍,经过2011年的清理整顿后,有些有牌照的“交易所”并无心经营本业,而是将持牌业务以外包或授权的方式给其他公司,以收取交易佣金;或者转让部分股权,享受分红。这就使得交易所更加鱼龙混杂,更加难以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仍以茧丝绸交易所为例,《司法会计鉴定书》显示,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未对会员单位交易保证金进行专户存储,会员单位的保证金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公司的自有资金或代付资金在银行账户中无法有效区分;由于嘉兴茧丝绸交易结算有限公司实收资本仅500万元,且无其他形式自有资金,截至2005年11月9日,却累计发放贷款1.37亿元。

“动用客户保证金,甚至直接操控交易系统的活动非常隐秘,很难说在目前各地的所谓‘交易所’就没有。”侯先生说,尽管经历了清理整顿,但各地仍在运行的各色交易所仍旧规模庞大,对这些交易所加强监管是当务之急。

海淀法院认为非法期货交易应被认定无效

今年10月,在回答投资者“能否向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认定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问题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地方交易场所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监管原则进行违规处理、风险处置等工作。同时根据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制度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交易场所、交易行为认定存疑的,可提请部际联席会议认定,并由后者出具认定意见。

这也是监管部门对“非法期货交易”的最新表态。而且已经有法院对变相期货交易做了判罚,可以为此类案件做参照。

在回答上述问题时,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的规定,明确证监会内部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保证出具性质认定意见的工作质量,支持有权机关依法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证监会于2013年底向各派出机构印发了《关于做好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111号)。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证监会出具的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这样才有利于依法有效地解决问题。

在今年5月份的一起投资者状告投资公司的诉讼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首次明确了非法期货的认定标准。一是形式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形式的判断要素包括标准化合约、公开交易、集中交易、未来交付、以保证金做担保、以对冲方式完成交易则为期货交易。二是实质上是否构成期货交易,实质上的判断要素包括交易的目的并非转移商品所有权,而是期望在价格波动中赚取差额利润;交易功能并非促进商品流通,而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和投资管理。

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书还指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不仅为限定交易场所、实现市场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同时为规范期货交易本身、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经营而设置。期货交易相较于一般现货买卖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和投机性,如期货交易可以无限制地在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中进行,可能导致因缺少明确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规范,市场价格被操纵,引发市场秩序混乱和巨大的市场风险。未依法设立的期货市场因不受监管,无法实现客户资金封闭运行,投资者面临资金被挪用、自己承担风险头寸、对手欺诈交易等巨大风险,资金安全和投资利益均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基于此,非法期货交易应当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返还。

专家建议完善资金监控机制和交易流程

目前,形形色色的地方交易所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大宗商品(能源化工、金属、贵金属、农产品是重灾区);贵金属(金银);所谓艺术品投资。据金融部落了解到的情况,部分西部省市,还在酝酿上线类似平台。

专家认为,一些地方性交易所出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这几个方面:一是保证金交易问题。此前针对非期货交易的保证金比例要求是不得低于20%的,这就是为什么部分机构要调整保证金比例而不关停的主因;二是类似所谓交易所的做市商制度,做市商良莠不齐;三是产品设计问题,所谓为了实体经济的融资产品而设计,但资金管控上漏洞重重,风控形同虚设,缺少必要监管。

重视风险

到2011年,散落于全国各地的交易所已超过300家,交易品种更是超过百种。交易品种不仅包括稀贵金属、艺术品、金融资产、股权,还包括农副产品、医药产品。在一些地方,就连国画、大蒜、药品、人参果、红辣椒、丝绸都成为了交易所的“主营业务”。

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简称“38号文”)。“38号文”中第一条高度重视各类交易场所违法交易活动蕴藏的风险是这样描述的:交易场所是为所有市场参与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机会,进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较强的社会性和公开性,需要依法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其中,证券和期货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属性和风险属性,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在经批准的特定交易场所,遵循严格的管理制度规范进行。目前,一些交易场所未经批准违法开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有的交易场所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投机和价格操纵行为;个别交易场所股东直接参与买卖,甚至发生管理人员侵吞客户资金、经营者卷款逃跑等问题。这些问题如发展蔓延下去,极易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必须及早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

金融部落创始人盛志诚认为,这一条款至今看来依旧有警示作用。交易所的交易物品,无论是有色金属、农副产品,甚至是国画、大蒜、药品等,只要找到生产商(交易物品提供者)、形成所谓的供应链条,再找到与之配套的贸易商、收储商,一个向公众融资的模式就产生了。这中间理论的资金需求方,是生产商和贸易商,投资产品的设计方和销售方是交易所。产品的利润来源,理论上应该是融资方的经营利润,生产企业利润=(单位售价-综合单位成本)*销售量;贸易企业利润=(单位售价-综合单位成本)*销售量。于是可以看到,生产、贸易乃至交易平台自身,都在量、价上做起了文章。而交易物品的量、价正是交易所平台容易操纵的。

严格保证金监控

盛志诚认为,通过期货公司进入正规的期货交易所交易,客户的资金会进入统一的保证金监控中心监管。对于交易所而言,能够取得资金的划转仅限于有限的条件,如按照既定规则手续费的收取划转、交割时的资金划拨等情况。没有约定情形是不能乱动客户保证金的。这一点差别是众多出问题交易所的症结所在,因为资金的随意调用,划出后无法补回,为最后可能演变为庞氏骗局打开了方便之门。

在交易过程中,交易所自身按规定是绝对不得参与交易的。它的职责是保证创造公平的交易环境、清晰的交易规则、流畅的硬软件交易环境以及完备的服务体系。一些“山寨”交易所,恰恰是自己位置摆不正,将客户拉入交易之后,资金监管、交易监管的自说自话,就没打算放客户的资金回去。

正规交易所的经纪商、做市商,国家对其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比目前所有的金融行业企业都要来得严格;对类似经纪机构、做市机构的资本金风险管控,比对银行的要求还严格。而“山寨”机构招募的代理经纪机构,不可与正规金融机构相提并论,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将客户拉入投资市场中去。

盛志诚建议,对于地方性交易所,可以引入严格的保证金监控机制。不能轻易让人对投资者的保证金能动手;二是交易流程要透明、要有监督,不能让所谓“交易所”自说自话,无法无天;三是要让标准的期货经纪公司介入交易所的经纪业务运营。其自身完备的风控制度、执行体系、人才队伍,对于拓展庞大场外交易市场交易所需求,是力所能及的。这会得到双赢的结果:期货公司拓宽了市场,场内外市场规模增加了交易机遇,与实体企业对接的场外交易,也能真正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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