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男方拒养 律师:非婚生与婚生权益无区别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09 14:11:00

原告:非婚生子对方拒养 法官:三个地址邮寄未果

抚养权官司法官单位送传票

李女士自称与黄某聚会中相识,发展成恋爱关系,与其发生性关系后怀孕。因黄某多次犹豫,拖到她怀孕五六个月时,对方要求其引产。李女士坚持生下孩子,以孩子名义起诉黄某索要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孩子18岁,并承担孩子的一半医疗费、教育费。

朝阳法院受理此案后,法官曾以邮寄等多种方式给被告送达诉讼材料等,均未果。今天上午,记者跟随承办法官到黄某供职的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送达诉讼材料。

原告:非婚生子男方拒养起诉索抚养费

原告李女士起诉称,两年前她与黄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中相识并恋爱,期间多次发生性关系并怀孕。得知怀孕后,黄某多次逼她引产,她执意留下孩子,于今年3月产下一子,并代孩子起诉黄某。

李女士说,她今年已经34岁了,属高龄产妇。医生说如果这次将孩子打掉,凭她自身的身体状况,很难再怀上孩子,而且当时已经怀孕五六个月了,如果打掉孩子还会有生命危险。

承办法官介绍,李女士的父母都已经去世,李女士是独生女,她很希望后半生有个孩子陪伴她,李女士向法庭提供了黄某的三个地址,但法官将诉讼材料寄送后,黄某在北京的暂住地和老家地址均没人签收,他供职的中国移动北京分公司由同事代为签收。法官助理致电黄某时,对方刚开始称不是黄某,而是黄某的朋友,后将电话挂断,再拨过去就一直无人接听了。

法官:找不到被告到单位送达

今天上午,记者跟随承办法官到黄某的工作单位中移动北京分公司。多名工作人员表示黄某确实是该公司工作人员,但此后说法不一。

承办法官出示的双方短信材料显示,李女士认为她与黄某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只是后来分手了,黄某并不承认自己与李女士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并表示与李女士第三次见面时,就已经把话说明了。

据法官介绍,为尽早开庭,法官曾与助理赴黄某单位进行沟通,但没有见到被告黄某本人。“公司是有义务配合法院进行调查的,但他们表现的非常不配合,先是让我们在楼下等了很长时间,后来派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所有人都去看一名生命垂危的同事了。”

法官表示,鉴于当时的情况,法官将送达诉讼材料改为庭前调查。

上午10时40分许,该公司派人下来沟通,表示黄某本人已经辞职,“上次法官来后,黄某就表示这是他自己的问题,与单位无关。为了不连累单位,他表示辞职。黄某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寄了辞职信,但落款和时间有些问题,我们也曾试图与他联系,但多次拨打手机无人接听。”截至记者发稿时,调查仍在进行中。

律师说法非婚生子与婚生子权益并无区别

本案中,首先要确定黄某是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如果黄某不认可,还要做亲子鉴定。如果确定黄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根据法律规定,不论是一夜情生子,还是同居产子的“非婚生子”,与“婚生子”享有平等的权益。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一方,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文/记者唐宁

更多精彩资讯>>>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