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高玉伦、王大民死刑,李海伟无期徒刑 供图/东北网
今天上午,备受社会关注的黑龙江哈尔滨延寿9·2杀警越狱案将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法院宣判高玉伦、王大民死刑,李海伟无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玉伦服判,不上诉。被告人王大民、李海伟提出上诉。
案情回顾面临重刑计划越狱
4月28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由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暴动越狱、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均羁押于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101监室,且床铺相邻。高玉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王大民涉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且系累犯,二人均面临重刑,遂产生越狱之念并形成合意。经反复商议,二人最终确定在段某某值班时越狱及越狱细节、逃跑路线、逃跑方式,并准备了绳子、毛巾。为确保越狱成功,二被告人又拉拢因涉嫌故意杀人犯罪被羁押的被告人李海伟,李同意共同越狱。
结伙暴动杀死狱警
起诉书显示,2014年9月1日晚,高玉伦以给家人打电话为名,要求管教民警段某某提审,段应允。9月2日4时30分许,段某某将高玉伦提出监室至值班室内,王大民随即扭转监室内监控摄像头并将监室门拨开,与李海伟逃出监室,潜至值班室外伺机动手。高玉伦用段某某的手机与家人通话后,见王大民、李海伟已在门外,便趁段某某不备,从段身后用胳膊勒住段颈部。王大民、李海伟见状冲入室内,三被告人合力将段按倒在地。高玉伦用事先准备的绳子捆绑段某某双腿,又从办公桌抽屉内拿出手铐,铐住段某某双脚,高玉伦、王大民用毛巾猛力堵压段某某嘴部。因段某某挣扎,王大民、李海伟多次用拳头击打段头面部,最终将段制服。
高玉伦将所戴脚镣打开,三被告人按事先计划换上警服,王大民从段某某兜内翻出钥匙打开前厅大门,三人相继走出看守所。值班武警发觉情况异常进行询问并鸣枪示警,三被告人迅速逃离。段某某因生前颈部被扼压及勒压、口鼻被捂压或堵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落网经过群众举报10日内均落网
李海伟最后一个从监所大门逃出,第一个落网。9月3日20时许,在延寿县玉山村,一个身披红色雨衣、脚穿一只鞋,脸色苍白、面容憔悴的人引起张某等村民的怀疑。在接到举报后,公安特警、武警官兵和村民联手将李海伟抓获。
9月3日21时30分许,警方接到群众报警,随即调集六百余名警力前往抓捕。4日0时50分许,民警和村干部在一间空房处发现了王大民。在躲避直升机过程中崴伤脚的王大民,此时目光呆滞、手脚发软,嘴里不停叨念着:“我饿死了,给我吃的,给我水。”
9月11日下午,在重重围堵之下,高玉伦窜至青川乡河福村西王家屯其亲戚家。亲戚将他稳住,并向警方报告。
与此同时,警方也发现一个疑似高玉伦的人进入其亲戚家。民警赶到时,亲戚已经趁高玉伦不备将其双臂捆住,高拼命反抗,民警迅速用手铐将其控制。
庭审现场王大民将责任推卸给高玉伦
在4月庭审时,3名被告人否认故意杀死管教民警,他们计划“只想逃跑,不想杀人”。被告人李海伟始终强调自己无罪。王大民始终表现出悔罪的态度,但涉及到关键问题,他将责任推卸给高玉伦,并且不断地自我辩解。
李海伟在庭审中情绪不定,一直反复强调自己不是越狱,只想出去看看儿子。高玉伦和王大民也曾提到李海伟精神不正常,而李海伟在陈述中也情绪激动地表示,入狱后一个月左右,管教曾强迫他每天都吃一种精神类药物,导致其出现健康问题,对此,李海伟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也提出了质疑,但被审判长以与此案无关为由打断。
4月29日上午,延寿杀警越狱案的庭审进入尾声。轮到高玉伦陈述时,他却放弃了最后的机会,并向身边的被告人王大民发问:“王大民,你当时(越狱时)寻思啥?现在怕死了,你是不是男人?啊?”
庭审最后,被害人家属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00万元。高玉伦当庭表示认罪不上诉,民事赔偿部分听从法庭宣判不调解;王大民表示将全力赔偿被害人;而李海伟则称自己没有杀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没有赔偿责任。
检察机关同时指控三人犯有其他罪行
被告人高玉伦2013年12月6日在王某某家饮酒期间因与被害人李某某言语不合,持尖刀捅刺李某某右胸部一刀,后被他人拉开并将尖刀抢下。高玉伦返回家中,又持斧头、菜刀到王某某家,均被他人制止并被随后赶到的民警当场抓获。被害人李某某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王大民2013年2月16日晚指使李剑等多人(均另案处理)对居住在延寿县的被害人王某家进行打、砸、恐吓,并在犯罪中致一人轻伤、2人轻微伤。2013年6月26日至9月6日期间,被告人王大民窜至山东省临沂市,在该市实施盗窃犯罪6起,涉案价值157239元。
被告人李海伟因怀疑其前妻与被害人崔某某存在两性关系,遂心生怨恨。
2014年3月2日14时许,李海伟窜至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新睡眠旅店,持事先准备的菜刀砍崔某某头面部、胸部、腹部、右臂十余刀,致崔某某重伤,李海伟被他人当场制服。
相关责任被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014年9月28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黑龙江省延寿县看守所“9·2”杀警逃脱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密切关注事件后续调查情况,加强针对性指导。
9月5日,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对延寿县看守所所长张阁群、副所长范德延立案侦查。此外,随着案件侦查工作的深入,检察机关又发现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秀利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并对其立案侦查。
2015年5月22日,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9·2”逃脱案中3名看守所相关责任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一案。
在公诉书中,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阁群在担任延寿县看守所所长期间,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将看守所夜班值班由“双人双岗”、“二岗合一”改为“单人单岗”,涉嫌滥用职权罪。
被告人延寿看守所副所长范德延、延寿县公安局副局长张秀利对民警违规夜间提审等违规行为监管不力、疏于看守所安全大检查等问题,涉嫌玩忽职守罪。
律师表示罪名多需分别定罪分别量刑
博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安春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玉伦这个案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比较多,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这几个罪名,法院在处理的过程当中应当是分别定罪分别量刑。
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故意杀人罪,情节严重的也要处死刑;盗窃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也要判处有期徒刑,和越狱之前所犯之罪数罪并罚,应当判以死罪。
对于民事赔偿,根据法律规定,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的,被告人应当负有民事赔偿的法定责任,对于此案来说,如果高玉伦有个人的合法财产,即使判了死刑,也需要进行赔偿,但是确实无赔偿能力的,法院只能裁定终止执行。
其家属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侯安春表示,被告人被执行了死刑,如果有财产被家属继承,那么家属就有义务承担,如果没有,其家属没有该案民事赔偿的义务。
当庭宣判2人死刑1人无期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玉伦、王大民、李海伟在被依法关押期间,有组织、有预谋地采取杀害监管人员的方式,脱离监管场所,其行为构成暴动越狱罪。
高玉伦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某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王大民指使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纠集多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李海伟致崔某某重伤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人均犯数罪,均应数罪并罚。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高玉伦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大民犯暴动越狱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李海伟犯暴动越狱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文/记者李洪鹏侯懿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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