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者买房时出现“躁狂症” 申请解除合同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11-14 02:41:00

本报讯(记者 杨琳)由于认为自己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天出现“躁狂症”,购房者郑先生要求卖房者赵女士废除价值705万余元的购房合同,归还20万的购房定金。而在此前的相关案件中,郑先生由于拒交中介费被中介公司起诉,但因鉴定结论证明郑先生确有精神障碍,中介只得撤诉。近日通州区法院审理了郑先生与赵女士的纠纷案件,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赵女士归还郑先生12.5万定金。

2014年1月,郑先生和赵女士经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先生以705万的价格购买赵女士位于通州区梨园地区的一套房产,面积300余平方米。签约当天,郑先生支付赵女士购房定金20万元,同一天郑先生还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郑先生支付中介公司服务费15万余元。

郑先生配合赵女士办理了网签手续,但此后并未进一步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也未按照约定向中介支付服务费。2015年6月,中介公司将郑先生诉至通州区法院,要求郑先生按照合同要求支付中介费15万余元。

庭审中,郑先生妻子徐女士提出,郑先生自2007年底开始患有名为双相情感障碍的精神疾病,即一种躁狂发作的病症。郑先生病情多次反复,一直服用药物控制病情。签订合同时郑先生处于发病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徐女士还介绍,郑先生得病后经常认为自己有上亿身家,他办理了多张信用卡,购买奢侈手机、奔驰车并雇佣多位司机,做出了很多冲动消费行为。

2015年7月,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结论,认定郑先生符合双相情感障碍,与中介签订合同当天处于躁狂状态,评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因为病情具有波动性,无法对郑先生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整个时间段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中介公司得知鉴定结果后撤回了对郑先生的起诉。

最终经过法院调解,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和解意见,郑先生与赵女士均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赵女士退还郑先生购房定金1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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