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拒服兵役并以绝食相要挟 就业出国遭“封杀”
来源:北京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5-11-14 02:44:00

拒服兵役,并以绝食相要挟,山西寿阳一名20岁男青年遭到当地政府最严“封杀”。近日,寿阳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公告显示,当地青年李某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对其作出多项处罚,全县企事业单位3年内禁止聘用李某。

男子绝食逃避兵役政府开严厉罚单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对李某的处理公告是11月4日当地政府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的。

公告显示,李某1995年6月出生,寿阳县滨河管委会青年,共青团员,2015年9月自愿报名参军到部队服役。但在服役期间,因怕苦怕累、不愿受部队纪律约束,拒不参加正常的训练和操课,以种种理由逃避服兵役。县人武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先后多次前往李某所在部队耐心谈话、教育引导做工作,但该青年拒绝思想教育,拒绝继续留队服现役,态度极其消极,并以绝食等极端行为相要挟,在部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直至被部队按思想退兵做出处理。

公告称,经县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给予李某处罚。

北青报记者发现,对李某的处罚总共有9项,包括经济处罚114692元,全县政府企事业单位禁止招聘李某、教育部门不得为李某办理升学手续等,公告日期为今年10月10日。

根据公告的内容,这意味着李某在未来两三年内,既不能在县里考公务员,也不能上学、开公司、贷款、务工或出国。

重罚有法规条例依据

昨天下午,北青报记者致电寿阳县政府,据政府工作人员介绍,对李某的处罚是当地征兵领导小组依据《兵役法》、《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等法规条例制定的,并进行了综合考虑。

北青报记者查询发现,寿阳县政府对李某的处罚措施,除开除李某团籍、列入《寿阳县2015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外,其他措施均能在《兵役法》、《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中找到依据,比如禁止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李某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李某办理升学手续的处罚措施、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等处罚措施便是根据《兵役法》的规定作出的。

对李某的处罚11万余元,是根据《山西省义务兵征集和优待安置条例》的规定。当地201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为57346元,当地政府对李某进行了两倍的经济处罚。

该工作人员称,已经委托滨河管委会告知当事人家。至于李某家能否承担起11万余元的罚款,该工作人员表示,法律规定是不会考虑家庭条件的,对李某重罚也是为了“规范征兵秩序”。

根据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年满十八周岁公民应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当地政府:今后凡出现思想退兵 均照此处理

据了解,此前国内已经出现过多起因为拒服兵役受处罚的事件。2014年7月,江苏丹阳市一名青年因为拒服兵役被当地罚款8万元,取消其家属的军属待遇,收缴全部优待金;不得复学;两年内不得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

2011年,武汉3青年因为拒服兵役遭处罚,当地政府后对3人作出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境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议各级党团组织不予批准办理和接纳其为党(团)员等多项处罚。

寿阳县政府公告最后强调,“今后凡出现思想退兵,均按照此决定执行。”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

男青年李某拒服兵役所受惩罚

1.按照2015年城镇户口义务兵优待金(57346元)两倍的标准(114692元)给予经济处罚,由寿阳县人民政府委托所在的滨河管委会执行。罚款上交县财政,列支民政优抚安置款项。如当事人拒不执行,移交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不得将其录用为国家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全县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不得招聘和录用。

3.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4.两年内教育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升学手续。

5.三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6.三年内银行系统禁止向其提供各种贷款业务等。

7.三年内全县所有私营企业和全体单位不招聘录用此人。

8.开除李某团籍。

9.将李某列入《寿阳县2015年拒服兵役人员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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