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获刑14年后上诉 辩称钱款不属于公司 终审减刑1年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5-11-16 07:52:00

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杨启瑞被控侵占19家门店经营收入共计3456万余元。一审因职务侵占罪获刑14年后,杨启瑞提起上诉,仍然坚称无罪。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13年。

一审获判14年后上诉

一审查明,2008年1月至2013年8月,杨启瑞在担任北京天客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3456万余元非法占有。其中,杨启瑞指使或同意其下属工作人员以虚开发票报销现金或以银行支票串取营业款等方式,共支取公司2537万余元;杨启瑞在河北天客隆商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将公司应收取的股权转让款325万元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此外,杨启瑞以法务费、礼品、走访费等名义支取公司“小金库”内的资金共计593万余元。2013年9月3日,杨启瑞被警方带走接受调查。

据悉,检方指控杨启瑞利用其担任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天超公司)总经理的身份侵占公司19家门店的营业款,一审法院后认定其身份应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

一审法院认为,杨启瑞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故判处杨启瑞有期徒刑14年,责令其退赔3456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

辩称钱款不属于公司

杨启瑞后上诉称,涉案门店系其个人经营,涉案钱款用于给门店经理等发红包或慰问困难职工等用途。一审判决引用的证据自相矛盾,存在伪证、猜测性证言及非法证据等。

二审开庭时,杨启瑞仍然坚持其无罪。他说,天超公司与天客隆公司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经过系列收购、重组后,所有权、经营权变得十分复杂。2003年,天客隆公司与超市发公司资产重组,天客隆公司不再经营。2004年,他将自己可控的19家门店从超市发公司拉出来放到天超公司实际经营,店面的销售收入事实上归他自己支配。后因天超公司被工商局注销,19家门店推举他为负责人继续经营,其与供应商协商供货。他既不是天超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也不是天客隆的总经理。

杨启瑞的辩护律师提出,认定涉案钱款为天客隆公司所有是错误的,天超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主体不存在,天客隆公司取得19家门店的经营收入无法律依据。超市中摆放的商品非天客隆公司所有,而是杨启瑞佘来的。一审判决专门挑选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等,建议改判其无罪。

量刑过重终审减刑1年

二审查明,证人证言、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等证明了杨启瑞为天客隆公司总经理、天超公司实际负责人。天客隆公司以其在北京地区的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等净资产,出资作为北京超市发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唯一的新增股东,后因在合作中双方发生争议,天客隆公司将入资撤走导致民事诉讼,至今天客隆公司与超市发公司仍处于诉争之中。有关超市的经营权仍未交还超市发公司,天客隆公司为此使用天超公司的财务手续进行经营,因此天客隆公司实际上享有相关超市的占有、使用权及其经营收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杨启瑞个人有财产投入,故应认定涉案钱款系天客隆公司所有。

一审采信的证据并无不当。杨启瑞的其他上诉理由,因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证据支持,法院均不予采纳。市二中院认为,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对在案扣押的财产处理亦无不当,应予维持,唯对杨启瑞的量刑过重,二审予以纠正。据此,市二中院终审改判杨启瑞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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