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条例》“护航”实名制 要求定期销毁快件运单
来源:扬子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17 10:07:00

近年来,快递行业以40.4%的年均增长率迅猛发展,2014年全国快件突破146亿件,跃居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快件和用户信息安全、快递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也日益突出。11月16日起,国务院法制办就《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在12月15日前提出意见。

《意见稿》就快递企业注重保障用户信息安全、野蛮分拣将被罚、企业按承诺时限完成递送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提出要求。扬子晚报记者就此探访我省邮政管理部门人士和快递小哥。

亮点1:定期销毁快件运单

亮点2:野蛮分拣将被罚款

【《意见稿》原文】第42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作业人员以抛扔、踩踏或者其他危害快件安全的方法处理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马上就访】省内邮政管理部门人士介绍,这一规定比较新。从具体实施的角度而言,可能还是要从实际出发。比如有的比较轻的物品,像毛巾等,可能本身就要抛接传递,难道也要处罚?

一家快递分公司的负责人代先生也坦言,就他们公司而言,没有快递人员愿意故意损坏快递,但像“双十一”这么大的量,快递小哥忙不过来的时候抛扔难免。

另有网友认为,野蛮分拣是消费者颇为诟病的顽疾之一,希望正式出台的《快递条例》能进一步出台细则,既考虑到快递业的实际情况,也能真正执行到位让消费者放心。

【《意见稿》原文】第26条规定:“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快件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定期销毁快件运单,确保用户信息安全。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非法出售或者泄露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用户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所在地邮政管理机构报告。”

【马上就访】据省内邮政管理部门人士介绍,在我省现行的规定和做法中就有定期销毁快递面单(快件运单)的要求。此次《意见稿》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了。

位于南京河西的一家快递公司分公司负责人代先生也告诉扬子晚报记者,该公司要求快递面单要先留存3个月,以便查件方便。但过了3个月后就要销毁。“有的是总公司回收集中销毁,有的是分公司自己销毁。”

另一家公司的快递小哥徐先生认为,这个规定确有必要。他提出,这就跟现在要求实名制一样,“人家凭什么相信你不会外泄信息?”如果能切实做到用户信息安全,消费者自然也会不那么排斥实行实名制。

亮点3:需按承诺时限完成递送

【《意见稿》原文】第16条规定:“投递时限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承诺的时限完成递送服务。因特殊原因导致承诺的时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征得用户的同意。”第11条“因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造成用户合法权益损害的,前款规定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马上就访】一家快递公司的快递小哥徐先生表示,目前该公司对时效有严格规定,快递小哥也会严格遵守,因为这关系到品牌的信誉和个人的收入。不过在实际过程中还是存在出错、延误的现象,但所占的比率在下降。

■其他要点

》》快件损失赔偿规则。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用户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金额;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快件责任保险。国家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马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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