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企老板称每次行贿都10万以上:要让官员感动
来源:新华网 发布时间:2015-11-19 09:57:18

在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被“赦免”。一个贪官倒下了,行贿者们又转而寻找新的“围猎”目标,长此以往,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实践证明,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诸多举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抑制行贿心理,法治化路径同样不可或缺

如果行贿成为被默许、不被严惩的行为,那么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上蔓延,导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够、不应该通过金钱获取的东西,渐渐变成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甚至变成必须用金钱来“购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都是新阶段反腐败工作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所在

“我希望浙商永远不参与任何行贿。”

马云新当选浙商总会首任会长时说的这句话,瞬间火遍网络。

近日,谈及发出倡言的初衷,马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这几年,我国的反腐力度是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腐败对一个国家的伤害是巨大的,有受贿就有行贿,两头都要堵住。

作为一名商界领袖人物,马云对浙商总会全体会员不行贿的倡议以及对参与行贿就将被清除出会的承诺,显然是受到了十八大以来反腐态势的影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8月提出,“依法打击行贿犯罪,加大查办主动行贿犯罪力度”是2015年下半年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重点之一。今年前5个月,全国检察机关从严惩治行贿等案件,立案侦查行贿犯罪3825人,同比上升11%。

“最近代理的行贿案越来越多。”北京刑辩律师朱永晖向记者介绍,行贿犯罪在成为检察机关关注重点的同时,也成为律师们交换业务行情时的另一个“风向标”。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行贿受贿好比一个硬币的正反面,不打击行贿,谈不上对腐败的零容忍,更谈不上反腐的长效性。打击主动行贿,是遏制腐败滋生蔓延的关键一招,对于阻断权钱交易的源头、倒逼官场风气和市场环境的净化意义重大。”

“多样化”的行贿心理

2015年3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某小学原校长秦某受贿一案的上诉被驳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受贿14万元的秦某有期徒刑5年。

就在一个月前,秦某受贿案中的“配角”行贿人陈驰(化名)因为行贿5人,金额总计31.6万元,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

陈驰自认有些倒霉。他行贿的事实,正是出自受其贿赂的秦某之口;他的行贿对象也不止一名小学校长。“不送礼就没生意做。”陈驰没想到,看似正常的人情礼节,最终给自己招来牢狱之灾。

长期与学校打交道的陈驰,虽然只有高中文化,但十分懂得生意场上的道理:深知行事需“未雨绸缪”、“知恩图报”。陈驰凭借与小学的关系网,三番五次地跑到各小学校长办公室。在小学此后的招标比选会中,陈驰经营的农副产品配送公司屡屡中标。

顺利中标后,陈驰逮准时机制造与校长们会面的机会,送上现金或是烟酒。检方侦查时发现,这些行贿行为多表现为“事后支付感谢费”,时间都巧妙地选在春节前后、暑假,地点则安排在车上、办公室、人少的小区、小路等。这也给陈驰制造了“送钱并非谋取不正当利益,自己只是为得到关照,维持生意”的说辞。

曾代理多起贪腐案件的朱永晖向记者分析说,从道德评价角度来讲,行贿可能是近些年人们最为常见却又很少谴责的一种不法行为。而当行贿作为一种人所共知、心照不宣、习以为常的“潜规则”被遵从,社会成员便会对腐败文化的腐蚀丧失警惕,甚至主动加入到行贿者的队伍当中。

“一位颇有‘门道’的商界人士曾在饭桌上坦言——我是贿赂的受益者。其实,现在很多商人并不以行贿为耻,而是以能找到‘关系’、办成事、赚到钱为荣。”朱永晖说。

在马云提出“永不行贿”的倡言后,很多人在赞赏之余又心生疑窦:“不行贿”能把企业做好吗?有人在身边的朋友中做了“你信不信马云从来没有行过贿”的小调查,并悲观地预测“永不行贿”会成为一句受到大众赞赏却很少有人相信的“孤独的口号”。

“在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企业在和相关部门打交道的过程中,若不贿赂很可能会丧失市场机会。通过贿赂进行竞争也成为这些年商业领域的一个常态,导致企业很难洁身自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任建明说,在“僧多粥少”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的、潜在的受益者来说,往往存在一些“不确定利益”。在诸多竞争者中,常常出现通过关系走捷径、利用行贿“插队”的人。为了获得政策倾斜、项目审批、资金支持、商业机会、升迁机会等等,就要想办法排到别的竞争者前面去,不能丧失机遇,而“插队”的最有效手段就是行贿。

“逃之夭夭”的行贿者

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发后,一个叫丁书苗的女人进入公众视野。据报道,从山西农村走出来的丁书苗,2006年在北京成立博宥公司时,注册资金仅为3000万元,而至2010年9月,企业资产已达45亿元。丁书苗在法庭上承认,为增进感情拿到大项目,她向刘志军累计行贿4900余万元,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累计行贿4000余万元。

面对如此惊人的数字,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此大的行贿金额值当吗?

朱永晖向记者透露说,一个私企老板曾酒后吐真言,“尽管我每次送出去的红包都在10万元以上,但得到的回报远比我投入的本钱多得多。盯住那个可能帮你成功的实权派,跟他拉近感情距离,舍得在他身上花钱,花得让他感动、心动,最后他就会为你行动。花钱铺路,这就是我成功的一个秘诀”。

任建明用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10倍于投入的回报。行贿成本所对应的巨大收益,会较大程度地刺激、鼓励行贿者铤而走险。任建明认为,人们之所以将行贿看成搞活经济的“润滑剂”、维护正当权益的“必要成本”,重要原因之一是“行贿行为不被严惩”。

在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一直受到普遍关注。庄德水称,受贿者受到严惩,行贿者却被“赦免”。一个贪官倒下了,行贿者们又转而寻找新的“围猎”目标,长此以往,不利于推进反腐败工作。

最高检一直高度关注重受贿轻行贿问题。2014年,最高检多次召开会议强调,要将行贿犯罪查办纳入办案重点,扭转此前长期存在的重受贿轻行贿局面。

据悉,2014年,全国检察机关针对不法分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行贿腐蚀干部问题,部署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查办行贿犯罪7827人,同比上升37.9%。今年1月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行贿犯罪1891人,同比上升6.1%。

即便如此,与受贿相比,行贿入刑的人仍比较少。而这也造成了外界对于行贿成本低这样的看法。

朱永晖告诉记者,如果行贿人是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企业负责人,一旦对其依法处罚,必然影响当地经济发展、税收收入及人员就业。因此,只要这些行贿人交代情况,一些地方常常就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间接助长了行贿风气。

“解决这样的问题,需要在两个层面着手:一个是扭转轻行贿的立法局面;另一个是执法层面。改革机构体制,通过体制机制的创新解决获取证据难、调查难的问题,同时约束执法环节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任建明说。

“从立法上来看,这次刑法修正案(九)已经对行贿犯罪增加了财产性处罚,但从整个刑法的力度看,对行贿犯罪还没有形成有效的打击力度。有些人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铤而走险,通过行贿来获得更大的市场竞争优势,这是我们面临的困境。”在庄德水看来,应该把行贿和受贿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去对待,在打击受贿的同时也要去打击行贿,形成合围之势,而不是像现在这样给行贿开一个口子,让行贿者以立功为名逃之夭夭。

立法惩治提高行贿成本

在反腐败问题上,有一个观点在官方、学界乃至民间正逐渐达成共识:如果行贿成为被默许、不被严惩的行为,那么社会上的所有成员都可能卷入贿赂,腐败就必然在社会上蔓延,导致以前不需要、不能够、不应该通过金钱获取的东西,渐渐变成可以用金钱来“购买”,甚至变成必须用金钱来“购买”。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反腐败已经进入一个新阶段,不敢贪腐与不敢行贿,都是新阶段反腐败工作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更是“全民守法”的最终目标所在。

“在惩治行贿犯罪中,除了立法和执法外,另一个难点就是行贿犯罪比较隐蔽,而且随着十八大以来打击腐败的力度越来越大,贿赂犯罪只会越来越隐蔽,要找到证据会更困难,这客观上也决定了打击行贿不容易。”任建明说,“现在规避打击的方式多,比如说可能不直接给好处,而是通过第三方,但据我们了解这还只是比较浅层次的隐蔽手段,更深层的手段仍有待了解。”

实践证明,在打击犯罪行为的诸多举措中,法律才是最根本的制度、最有效的举措。抑制行贿心理,法治化路径同样不可或缺。

依法反腐,需要更为完善、科学的法律支撑。近年来,针对“预防与惩治行贿犯罪”,法学界人士提出了诸多建议。

“可以说,相关立法是严重滞后于行贿犯罪发展的。这就造成检察机关在侦查和调查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庄德水直言不讳地提出。

在庄德水看来,虽然刑法上已经修订规定对行贿者重罚,但从整体上来看,现在还没有把惩治行贿上升到与受贿一样的高度。“目前对市场领域方面的行贿犯罪,我们仍然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宽容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变成一种纵容。因此,我个人感觉,目前仍没有对行贿形成一种打击态势,并且对行贿的惩处还不够严厉”。

任建明认为,我国法律中按照行贿数额来量刑是不合理的,应以贿赂行为带来的实际损害来衡量。他举例说,在湖南凤凰桥坍塌案件中,不管行贿人行贿的金额有多少,但该行为带来的后果是桥毁人亡,行贿人也应该对此事件负责。

此外,任建明建议,执法机关应将贿赂双方放在同一水平线上予以重视,并且修改相关法律,将两者在量刑上也取得统一,即贿赂双方应该处以同刑。

也有法学专家认为,很多情况下,行贿者的犯罪动机是想获得比其他人更加有力的竞争机会。针对行贿人的这一心理,可以考虑增设“排除资格刑”。比如,完善行贿犯罪查询系统,深化实施“行贿黑名单制度”——将行贿企业、个人列入诚信黑名单,公之于众,并在一些公共项目中排除其参与资格。

“刑法修正案(九)最大的亮点是提高了行贿的成本,但下一阶段真要进一步提高行贿成本的话,还要加强资格性这方面的惩处,如果有企业家有行贿行为的话,就要剥夺他在市场竞争领域的资格,严重的话甚至要剥夺他终身从商的资格。这才是比较严格的限制。假设他在工程建设领域行贿,并造成比较恶劣的影响,那么就应该终身禁止他从事与工程建设领域相关的一切商业活动。”庄德水建议。(记者 赵丽 实习生 王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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