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人员在庭审现场简要宣读(2015)浦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书,9月3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征琴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李征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诉人李征琴也在现场陈述上诉请求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孩子的身上打了155余处伤是虚假的。2.判决书有多处证据都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程序。3.故意伤害罪定罪定性错误。4.挫伤的鉴定无法律依据。李征琴发表自我辩护意见时称,“我觉得立案没有法律依据,伤情鉴定的过程不合法,挫伤的定义无依据。”对此,李征琴的辩护律师认为,一审判决存在严重错误,该案的事实和证据表明了李征琴有错但无罪。
辩护人现场向李征琴提出在看守所期间对孩子有什么意愿或想法?李征琴回答说,“我认为学校没有很好的保护我孩子的权益,甚至学校在处理这个事情上处理的非常不好,只考虑到怎么样惩治我,没有考虑到孩子怎么办,我觉得学校应该把孩子放在首位。”
目前,庭审正在进行,社会各界都在等待最终的结果。
更多精彩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