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教师篮球场猝死 人社局拒认工伤被四判败诉
来源:澎湃 发布时间:2015-11-20 15:51:23

中南林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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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10月29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教师王成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长沙市人社局)第四次败诉。至此,该案历经两轮一、二审共四次判决, 长沙市人社局全部败诉。

去年5月15日,王成课后约其学生在学校篮球场附近指导毕业论文,等候间隙参与打篮球,不料却在篮球场上猝亡。长沙市人社局对王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决定,其妻谢颖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一、二审均认为应当认定王成为工伤死亡,并判决长沙市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认定。但长沙市人社局却再次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谢颖也再次诉至法院后,法院一、二审再次判决长沙市人社局败诉。负责二审的长沙市中院还指出,长沙市人社局前后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11月15日,谢颖的代理律师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即便长沙市人社局这次再度败诉,结果可能并不乐观,“人社局还可能再一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决定”。

11月19日,澎湃新闻致电长沙市人社局的代理律师赵亚飞,她提供了人社局法律顾问林先生的电话,但林先生表示自己不能代表人社局发表观点。

  澎湃新闻又致电长沙市人社局工伤认定调查及审查部门,一位女工作人员称,负责王成案子的工作人员正在出差,“你可以明天再打电话来问”。

王成老师当初约学生指导论文的篮球场,如今已建起了高楼。

王成老师当初约学生指导论文的篮球场,如今已建起了高楼。

篮球场上突然猝亡

2015年11月15日晚,谢颖打开丈夫王成生前用过的手机,开机显示日期还是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

这天的15时30分,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师王成按学生们的要求,课间没有休息连着上完两节《中国当代文学》课,才走出教室。这比正常下课时间提前了十分钟。

“怎么没看到你?到五教楼前篮球场找我。”2014年5月15日15时34分,王成在七号教学楼下没有等到自己的学生,发出了生前最后一条短信,将会面改在了五号教学楼前的篮球场。

两天前,王成短信让这位学生“周四下午三点半在七教楼门口,将论文初稿打印一份交我”。

时年43岁的王成身高一米八,高中时还是篮球队队员。2015年11月15日,谢颖告诉澎湃新闻,五号教学楼前的篮球场,是王成每天回家必经之路。“他不抽烟,不喝酒,身体一直很好,唯一爱好就是打打篮球”。

6分钟后,不幸发生了。2014年5月15日15时40分左右,王成在等待学生时,打了几下篮球后,突然倒在了篮球场上。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心源性呼吸心跳骤停。

谢颖说,王成年少丧父,出事前母亲又刚过世不久,每日备课熬夜时常睡眠不足,工作、精神压力很大。

  时至今日,在谢颖看来,能不能拿到工伤保险赔付金已不重要,“我要还他一个声誉,他是在工作岗位上倒下去的”。

王成一家三口照片。

王成一家三口照片。

工伤认定争议

2014年6月18日,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向长沙市人社局递交了王成死亡工伤认定申请。一个月后,长沙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长人社工伤不予认字(2014)002号】。

为谢颖义务代理该案的律师邢鑫告诉澎湃新闻,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王成当时是否在工作岗位的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长沙市人社局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写道,“王成是在工作时间无异议,此案的焦点在于王成是否是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王成老师当天约好学生指导毕业论文,但学生在约定的时间到达约定地点后,并没有看到王成老师出现。王成老师突发疾病时是在学校操场打篮球,所以王成老师非‘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长沙市人社局还认为,王成参加的打篮球活动并非学校组织而是自发行为,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局遂对王成作出“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

谢颖说,王成在学校内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却因在等待学生的短短几分钟时间,参与打了一会篮球,就被认为是不在工作岗位,不被认定为工伤,自己无法接受这个认定。

2014年9月9日,谢颖提起行政诉讼,将长沙市人社局诉至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法院。

长沙市人社局决定书被撤销

2014年10月14日,芙蓉区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时表示,王成是本校教师,王成在学校篮球场等待接受其指导毕业论文的学生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该认定为工伤死亡。

长沙市人社局辩称,王成系在学校参与打篮球时突发疾病死亡,王成参与打篮球并非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组织的而是王成的自发行为。王成突发疾病的地点篮球场,也不是王成的工作岗位,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

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王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王成作为在校老师,在校授课以及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写作均是职责范围。老师指导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时间和地点一般由指导老师与学生自行确定,并无固定时间、地点,具有随意性、不确定性。王成在与学生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等候该学生时打篮球,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该时间和地点应为王成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终,芙蓉区法院一审判决撤销长沙市人社局作出的002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要求该局对王成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长沙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诉。

2015年1月12日,长沙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沙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成在到达事发地点后,因学生未到而在事发地点就地参与篮球活动,边打篮球边等学生,并未中止为学生指导论文的进程,不影响工作任务完成,属于人之常情,可以认定其在发病时仍在工作岗位的事实。

法院判决长沙市人社局败诉的四次行政判决书。

法院判决长沙市人社局败诉的四次行政判决书。

长沙市中院称,长沙市人社局前后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长沙市中院称,长沙市人社局前后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长沙人社局再次作出同样决定书

长沙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下达两个月后,长沙市人社局对王成死亡一事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由于王成并非体育老师,打篮球非学校组织的体育活动,且‘打篮球’亦非与其指导学生论文有关的预备性工作,故王成此时正在从事与教学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

谢颖不服上述决定,于2015年5月22日再次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以同样的事实,基于不同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进入到第二轮诉讼程序中。

长沙市人社局再次在一、二审中败诉。

芙蓉区法院一审仍认为王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判决长沙市人社局撤销50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长沙市中级法院二审再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长沙市中院还特别指出,长沙市人社局前后两份《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系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

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博弈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四次审理认为王成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死亡,但在判决中,法院均是判处长沙市人社局对谢颖的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其实就是司法权和行政权之间的博弈”。为谢颖义务代理该案的律师邢鑫向澎湃新闻解释说,目前《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赋予人民法院工伤认定权。基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职能分工,在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中,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法院审理后认为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不具有合法性的,一般只能判决撤销工伤认定并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但实践中,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对工伤实体要件的掌握上有差异,如果工伤认定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各执己见,则可能出现“行政机关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法院判决撤销再作同样认定再判决撤销”的循环“行政——诉讼”。

邢鑫认为,“在法院判决认为应当认定王成工伤死亡,长沙市人社局仍然无视法院判决,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死亡的决定,是对司法权的蔑视和不尊重”。

邢鑫表示,本次二审后,如果长沙市人社局第三次作出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只能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如拒不履行判决、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访者要求,文中谢颖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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