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汪某的妻子李某在固始县一家酒店做服务员。2015年5月27日晚,酒店方面安排酒店工作人员程某送厨师回固始县泉河乡老家。由于程某对路线不熟悉,出于安全起见,韩某让员工孙某一同前往,但当日恰逢孙某晚上值班,于是被告人汪某的妻子李某就提出由自己陪送厨师。
当晚22时30分许,被告人汪某酒后到酒店接妻子下班,在被告知其妻子到县城送人后,失去理智的汪某怀疑酒店经理汪某某安排妻子与他人开房,于是气势汹汹的走到汪某某面前质问他安排李某到县城做什么,事前并不知情的汪某某表示没有安排李某到县城。汪某当即掏出手机试图与妻子取得联系,但没有打通,导致沟通未果。
过了几分钟,尚在醉酒状态的汪某就抓起台上的收银牌子朝营业厅东大门砸去,砸碎了镶在木门上的玻璃,随后捡起收银牌子扔向饭店营业厅西边的鱼缸,将鱼缸砸了一个洞。接着汪某通过电话将上诉情况告知其父亲汪大某。在赶到酒店后,汪大某伙同并指使汪某将酒店的大门、玻璃移门、桌椅、电器、花瓶等设施毁坏。损坏物品价格共计1083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大某、汪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汪大某、汪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结合案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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