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宁寺桥闯卡男子受审 录像显示行为狂躁
来源:财经时报 发布时间:2015-11-21 02:26:00

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开套牌红色奇瑞QQ轿车在天宁寺桥闯卡案。

昨天,西城法院开庭审理李某开套牌红色奇瑞QQ轿车在天宁寺桥闯卡案。

备受社会关注的“天宁寺桥闯卡案”昨天上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的闯卡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李某还于去年涉嫌故意伤害男子张某,因此又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昨天西城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一并进行了审理。

天宁寺桥闯卡男子受审认罪

天宁寺桥闯卡男子受审认罪

天宁寺桥闯卡男子受审认罪

备受社会关注的“天宁寺桥闯卡案”昨天上午在西城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的闯卡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李某还于去年涉嫌故意伤害男子张某,因此又被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昨天西城法院对这两起案件一并进行了审理。

检方指控

闯卡男涉两宗罪

今年27岁的李某,系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案发前居住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据检方指控,李某分别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和故意伤害两起案件。第一起即今年3月8日10时55分,李某驾驶套牌的红色奇瑞轿车行驶至北京西城区西二环主路天宁寺桥内行方向,遇交警检查,李某拒不下车,强行逃离现场(见图1-图4),并在长安街西单路口冲撞拦截的警车后闯红灯逃逸,后在西城区六部口附近被截停。李某弃车逃跑后被民警抓获。据了解,李某共造成两辆社会车辆及1辆警车损坏,交警保某、于某受轻微伤。

此外,检方指控李某于去年2月24日,在马驹桥镇北门口村某公寓门前,因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持酒瓶殴打张某,致对方身体多个创口,长度累计25.6cm,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检方认为,被告人李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方证据

录像显示行为狂躁

根据庭上播放群众所拍视频和交警执法录像,在交警反复大声要求李某下车配合检查后,李某的汽车仍多次快速前进后退,狂按喇叭。在交警强行砸车窗警示后,李某抓住空隙,疯狂从前方两车之间冲了出去。

在现场的交警也作证称,案发时交管部门正在天宁寺桥上执行设卡,纠正违法任务时,发现一辆红色奇瑞车有非紧急情况下由西向东在应急车道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于是拦截该车,并告知司机存在违法行为,责令其靠边停车接受处罚。但司机假意靠边停车,紧接着驾车左转驶入机动车道,被夹在多辆机动车中间拒不配合交警工作,还来回驾车移动。交警多次要求其下车接受检查,司机不听要求。交警见状,先是紧急疏散了前方车辆内的人员和周围群众,后手持POS机和灭火器敲击车窗,但李某突然冲出,先是重重撞在隔离带路墩,后向北夺路而逃。

在驾车逃窜后,李某沿着西二环行驶到复兴门桥,从引桥向东驶入长安街,此时交警也驾车沿路追了过去。在西单路口一辆警车将李某别停在路边,后李某再次猛打方向,闯红灯继续向东逃窜。因在府右街再次遇到红灯,李某向南驶进北新华街,交警驾车再次赶到,将李某的红色奇瑞车别停在路边。李某见驾车逃跑无望,选择从副驾驶一侧冲出弃车逃跑,最终在附近被抓获。

被告人自辩

怕因套牌被抓逃跑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李某不持异议。李某称红色奇瑞轿车是他本人的,原本悬挂天津号牌。2014年年底,李某在下象棋时认识了一位朋友,对方告诉李某自己有一副北京车牌,说可以借给他,这样就不怕违法了。“我主要考虑到经常开车在北京跑,有这么一副北京牌子,省了办进京证的事儿,就直接挂上车了”。

案发当天上午,李某驾车去医院给朋友送钱,在行驶至西二环时遇到堵车,李某占用外侧应急车道行车。“开着开着,我看见交警在前面设卡查车,还指挥汽车靠边停车。”李某辩称,他起初并未想闯卡,只是没听清交警的话。“我以为交警的意思是让我走,我就一把轮往主路上开,这时候好几个交警一下走了过来,我就彻底懵了。因为是套牌车怕被抓,我摇上车窗就想跑。”庭上李某一再辩称,他没有想要撞击交警的想法,只是因为害怕想要逃跑。

对于公诉人询问其为何如此疯狂逃窜,李某称其只是因为慌了。“我当时没考虑会造成这么严重的后果,事后我才知道我的行为有多危险”。

辩护人说法

罪名过重 更符合妨害公务

虽然李某对罪名不持异议,不过李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机关指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罪名过重。“我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是因为害怕交警检查逃跑。”李某的辩护人称,他根据李某的逃跑路线长度,再结合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估算李某自复兴门桥至北新华街的车速在50公里-60公里/小时,“在此途中,汽车车速没有明显超过其他社会车辆,也没有主动造成他人受伤,李某的行为更符合妨害公务罪”。

对于该辩护意见,公诉人指出,李某的第一个危险行为发生在天宁寺桥上前后来回倒车,并以很快的车速冲了出去。“案发时附近车上都有群众,如果不是民警事先疏散,难免会对车上乘客造成伤害”。公诉人指出,李某的第二处危险行为在西单路口,李某在车流量如此密集的地带闯红灯逃窜,极有可能造成严重事故。“公民理应配合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如果李某能够尽早配合,或是及时终止此种行为,也不会出现这种结果。”公诉人表示。

最后陈述

一时冲动

导致严重后果

在昨天的庭审中,法庭对李某涉嫌的故意伤害案也一并进行了审理。对于该案,李某称,去年2月24日,他去通州区马驹桥镇一位女性朋友住处,打算开车送其上班。“我看她家门没关,直接走了进去,这时候恰巧碰见她男朋友在屋里,我怕她男朋友误会,就关上门走了。”李某称,转过身他又感觉这样不好,担心男子更加怀疑,就又调头回来进了门。“这回她男朋友彻底误会了,问我是谁,我俩先是吵了起来,互相推搡了几下就打起来了”。此时李某见到地上有个啤酒瓶,就向男子头上砸过去后逃跑。事后被害人张某报案,民警通知李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不过李某并未理会。

在庭审结束前最后陈述时,李某说道:“我想对受伤的民警和被撞的车主真诚地说声对不起,是我的法律观念淡漠才导致现在的严重后果。只因为一时冲动,付出的代价太大了。”

昨天法庭未当庭宣判此案。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文 郝笑天/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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