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3年买卖外汇19余亿 非法获利200万被判刑
来源:现代金报 发布时间:2015-11-21 03:16:00

台湾男子从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兑换业务,从中赚取汇率差价,非法买卖外汇经营额共计人民币19.25亿元,并从中获利200余万元。11月19日,丽水市遂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一非法经营罪案件。

台湾人做起新台币和人民币兑换

庄某,1965年出生,台湾人,十多年前来到广州做面料生意。在经营过程中,庄某了解到很多客户和台湾商人有生意联络,便萌生了做新台币和人民币兑换生意,从中赚取差价的念头。

2011年,庄某让亲友到工行、农行、建行、交通银行帮其办理银行卡,总计20余张,又让亲友在台湾永丰银行办理了数张银行卡。

2011年7月,庄某租借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某小区内,利用上述银行卡从事人民币与新台币的网上兑换业务,雇用甘某(女)负责网上银行人民币部分的转账操作,赚取大陆与台湾汇率的差价,并每月支付甘某工资。

具体操作为,台湾有客户需要汇钱到大陆时便联系庄某,庄某便让对方把钱打至其台湾的银行卡上,然后庄某按照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高的汇率,支付人民币给客户的大陆下家;如果大陆客户需要汇钱至台湾,庄某便以比当日人民币兑换新台币的汇率稍低的汇率操作,从中赚取差价。

据庄某称,生意好时,每月能有10多万人民币进账,生意差的时候也有两三万,一年平均能有七八十万人民币,其中包括一部分收不回的呆账。

3年时间已非法获利200余万元

2014年6月,遂昌警方在办理一起诈骗案时发现诈骗团伙是通过庄某的地下钱庄进行汇款,且数额巨大。警方顺藤摸瓜一路调查,终于发现了庄某地下钱庄买卖外汇的犯罪事实。

经过调查,从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案发近3年的时间,庄某所持有的利用他人开立的44个个人账户中,剔除账户之间互相来往金额后,庄某所持有的账户中对外经营人民币及新台币兑换业务的转入金额为927322632.5元,转出金额为997507996.13元,共计1924830628.63元。庄某实际非法获利200余万元,甘某实际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遂昌县人民法院管辖。遂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庄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甘某明知被告人庄某非法买卖外汇,仍为其划转资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归案后,两人认罪态度良好,已追回庄某违法所得100余万元,且甘某案发后退清违法所得20万元,对两被告人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合两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非法经营罪依法分别判处庄某、甘某两人有期徒刑6年6个月,3年、缓刑4年,并分别处罚金200万元,25万元。 通讯员 翁佳峰 记者 邱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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