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9日21时许,黄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灵地乡其舅子家中出发回家,途经灵地乡游山头村水班自然村路段时撞上公路上的石头,造成自身受伤的交通事故。
漳平市公安局接目击者报警后赶赴现场,发现黄某某浑身酒气,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遂提取血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36mg/100ml血,属醉酒驾车。
后漳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路段承包人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黄某某与杨某某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杨某某一次性给付黄某某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且致交通事故发生,且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被告人黄某某当庭认罪。据此,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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