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要“加快推进‘僵尸企业’重组整合或退出市场”。当前我国“僵尸企业”大量依靠银行信贷资金支持勉强生存,无论是重组整合,还是退出市场,均将影响到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稳定性。因此,在加大淘汰“僵尸”企业过程中,需要创新重组方式,控制与化解“僵尸”企业贷款风险,有效盘活“僵尸”贷款,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存在“亲周期性”。截至2015年三季度末,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1.18万亿元,资产质量向下迁徙态势尚未触底。应该看到,“僵尸”企业并购重组,是在过剩产能之间的优化整合,短期内并没有在实质上化解存量贷款风险,还往往需要增加新的信贷资金投入。“僵尸”企业退出,不仅涉及职工安置与土地设备处置,而且债务清理繁琐困难,易致银行贷款责任“悬空”,增加信贷风险传染性,将对当前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稳健运行产生巨大威胁。
而盘活“僵尸”贷款,可避免“僵尸”贷款风险暴露失控,防止金融风险传导外溢,减少银行“僵尸”贷款移位再贷压力,加快推进“僵尸”企业清理进程。具体来说:
一是允许银行将有关贷款一次性剥离给“坏账银行”。“僵尸”企业“尾大不掉”并非偶然,加快“僵尸”企业并购重组或退出,就需要考虑采取非常规措施。笔者认为,在确定目标“僵尸”企业名单基础上,允许银行将有关贷款一次性剥离给“坏账银行”。“坏账银行”作为单一主债权人全面参与“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可减少债权银行之间博弈,增加并购重组成功率。在“僵尸”企业退出时,由“坏账银行”作为债权人参与企业资产处置,形成实际损失时及时核销,按比例由相关银行承担。
二是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并购重组。“僵尸”企业并非完全没有价值。即使是去产能,也并不意味着不要产能。部分“僵尸”企业拥有人才与专业优势,是产业转型升级的主体,对民间资本而言存在一定投资价值。在“僵尸”企业并购重组过程中,让市场机制在企业定价与并购重组机会上发挥决定作用,消除民间资本进入的各种不必要壁垒,通过直接融资置换“僵尸”贷款,化解“僵尸”贷款风险,提升企业生存发展能力。
三是赋予银行适当经营灵活性。出台“僵尸”贷款坏账专项核销政策,加快“僵尸”贷款坏账认定与核销进程。在财税及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赋予银行经营灵活性,设计、主导或参与“僵尸”企业并购重组全过程,自主决定“借新还旧”和“并购重组”贷款政策,积极盘活存量信贷资金,全力提升新增信贷资金运用效率。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加强外部审计与监督,防止银行经理人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避免“僵尸”企业贷款责任“悬空”。
“僵尸”企业对社会资源的无效占用,已经阻碍了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提升。加快淘汰清理“僵尸”企业,既是清理无效供给的必经历程,也是推进我国经济增长新动力形成的内在需要。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有效引导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积极盘活“僵尸”企业贷款,控制与化解相关风险,引导“僵尸”企业并购重组或退出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