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警方被诉伪造训诫书拘访民 庭审称真实
来源:澎湃 发布时间:2015-11-25 19:19:09

一份盖有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公章的训诫书,让李响英被湖南省邵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天,让她意外的是,当她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对方的答复却是:未制作,信息不存在。

李响英怀疑训诫书是伪造的,向邵阳市公安局复议要求撤回行政处罚。在邵阳市公安局维持了邵阳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她向邵阳县法院对此二单位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于11月25日开庭,未当庭宣判。

行政拘留七日

2014年5月27日,李响英被邵阳县公安局带走,行政拘留7天,原因是“非法上访”。

李响英是湖南省邵阳县下花桥镇高龙村村民。她告诉澎湃新闻,丈夫刘云生于1973年参加“湘黔铁路大会战”,因公致三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一直未得到国家政策安置和发放生活补助。

她还称,村里2008年前修村路被占用并损坏一亩多良田,多次向村支书索要占地补偿或置换,在一次交涉中,被其妻打伤。她就上述事项曾多次向县市省相关部门进行信访,但都未得到妥善答复和处理。

邵阳县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李响英的处罚是因为她于2014年5月16日到北京市非法上访,扰乱单位秩序。证据是李响英的供述与辩解、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出具的训诫书等。

这份训诫书的抬头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案号为(2014)第201405160029号,训诫单位为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并盖有公章。

训诫内容含四项,前三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信访条例》的法条,称中纪委机关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其应该到相关的信访接待部门去反映自己的问题。对违反上述规定,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送达公章显示该训诫内容已通过广播向被训诫人宣读,承办民警签名只有一个“解”字,而被训诫人(签名)一栏并无李响英的签名。

真假训诫书

李响英觉得很冤枉,她称自己是因私事去了北京,“只是想了解政策,并未上访,也未被北京民警询问和训诫谈话。”之后她便自行返回家里,“因办丈夫刘云生的相关证明,找下花桥镇领导签字盖章,在办事过程中无意说起去过北京,没想到很快就惹来麻烦。”

比起李响英的这番陈述,白纸黑字且盖有公章的“训诫书”似乎更有说服力。

“没有被训诫,哪里来得训诫书?”李响英的脑子里一直盘旋着这个疑问,不得其解。为了弄明白训诫书的来历,她于2014年6月2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该局制作的2014年5月16日李响英在京上访,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立案和移交邵阳县公安局的处罚手续的信息。

7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作出的答复显示:“经查,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未制作,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自此,李响英认为这份训诫书是伪造的,并向邵阳县公安局的上级单位邵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对zi的处罚。

李响英称,她被邵阳县公安局以“伪造的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训诫书”为由,被行政拘留7天。

邵阳县公安局则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法律运用正确。

最终,邵阳市公安局认定李响英到有关部门上访,扰乱工作秩序,以西城分局出具的训诫书为证据,维持对李响英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

李响英不服邵阳市公安局的行政复议决定,向邵阳县法院对邵阳市公安局和邵阳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追究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恢复申诉人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相应损失。

邵阳县法院于11月25日开庭审理此案,训诫书的真伪是此案的焦点。

李响英的代理律师认为,通过北京西城公安分局《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可以证明邵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系伪造文件。

邵阳县公安局则称训诫书是真实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并不代表没有制作训诫书。

李响英的代理律师还认为,李响英的上访行为发生在北京,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治安处罚法》应由北京的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作为被告之一,邵阳市公安局做出维持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存在错误明显,如李响英的拘留日期为“2014年5月27日”,但在复议决定书内,被写成为“2014年6月27日”。

本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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