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用快递给员工发上班通知 男子没收到被解聘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11-26 14:07:00

随着电商的兴起,快递渐渐成了普通百姓不可或缺的新兴行业。

随着行业规模的扩大,问题也随之增多。丢失快件、违约不赔、泄露客户信息……这些都是快递行业不可回避的痛点,也是让普通百姓对快递行业又爱又恨的原因。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快递条例》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再度引起公众对快递行业的关注和讨论。在这种大背景下,《法制晚报》开庭3·15栏目从今天起,启动快递问题系列报道,希望通过新闻报道、剖析问题,促进快递行业更健康地发展。

直到接到单位的解聘通知书的那一天,陆先生才得知,单位曾经通过快递公司给自己发函,要求他去上班,“否则后果自负”。

而他没收到快递的原因是,快递员把快递件放到了小区门卫处,一周后发现没人领,又擅自把快递件收回,既没有联系寄件人,也没联系收件人。尽管快递公司的电脑系统显示“已签收”,但实际上,那份快递件一直静静地躺在投递部一个麻袋里,没有开过封,完好无损。

2015年9月14日,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判决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赔偿陆先生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40元。法官认为快递员严重不负责任,如管理规范、认真负责,完全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经过单位发“责令上班”函没收到被解聘

2014年4月,陆先生与江苏淮安宏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4个月之后,因为加薪问题,陆先生与公司发生争议,陆先生离开公司没再去上班。

据陆先生说,他是请假后离开公司的,公司让他回家等消息。

2014年9月的一天,陆先生突然收到单位寄来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陆先生不明所以,与单位联系后才得知,单位在9月5日曾通过韵达快递向他发函,通知他“请在9月10日前来公司上班,否则后果自负”。而陆先生根本没有收到这个快件。

调查快递放小区门卫处一周没人领又收走

陆先生的代理律师、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锋告诉法晚记者,“陆先生被单位解聘后找到韵达快递要求给个说法,他们在韵达快递的投递分部一个装邮件的麻袋里把邮件翻了出来。当时信函完好无损,没有开封。”

邮件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被打开,内容确如宏创公司所述,是要求陆先生9月10日前到公司上班的通知。宏创公司称,因为陆先生没有按函件中要求的时间来公司上班,所以向陆先生邮寄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陆先生表示,投递员不负责任,未将快递交给自己,也没通知自己去投递点领取。李律师说,“邮件当时被投递员放在了陆先生家所在小区的门卫那里”。按照飞翔公司的说法,9月6日快递件送到门卫处,一周后快递员发现快件还在原处,而且与原告也联系不上,就将邮件收走了。

当陆先生和李律师拿快递单号到韵达公司查询时,韵达公司的工作人员一上来竟然告诉他们,这个单号的邮件已经送达本人了,在外网系统中显示的是收件人“已签收”。

李律师认为,“快递员存在蒙蔽快递公司的行为”。

陆先生认为快递公司严重不负责任,韵达公司将淮安地区的投递业务交给飞翔快递公司经营,故起诉韵达公司和飞翔公司,要求法院判决飞翔公司出具投递底单证明一份,两被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在起诉前,陆先生曾与韵达公司协商,并向本区消费者协会、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等部门投诉,但未果。

审理 没和寄收双方联系直接收走快递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4年4月1日,韵达公司与飞翔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加盟)合同,淮安区范围内的快递业务由飞翔公司经营。

法院还查明,飞翔公司的外网系统中显示收件人签收,但实际上未签收。快递员一周后又将快递拿回,在此过程中既没和寄件人宏创公司联系,也没和收件人陆先生联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飞翔公司也没能提供证据证明电话联系过陆先生。

2015年9月14日,江苏淮安市淮安区法院判决上海韵达速递有限公司赔偿陆先生交通费、误工费共计840元。李律师说,判决后,韵达快递已经给付赔偿款。如今,陆先生已经找到了新的工作。

法官快递严重不负责任过错明显

对于这起案件的审判思路,法官向法晚记者进行了详细解读。

宏创公司通过韵达公司邮寄快件给陆先生,双方之间构成快递服务合同法律关系,陆先生系该服务合同的收件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为韵达公司的加盟公司,飞翔公司以韵达公司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韵达公司承担。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快递员严重不负责任,从而引发投诉和诉讼等一系列维权行为。如快递公司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认真负责,是完全可以避免的,故韵达公司的过错和侵权行为是明显的。侵权行为与陆先生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导致事主丢掉工作

应赔误工费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陆先生了解到情况后,多次到韵达公司寻找快递并到市邮政部门投诉,且对产生的交通费提供了部分发票。因部分发票不能反映出行车路线,故法院对交通费的数额酌情确定为40元。

陆先生主张其未在单位上班导致工资收入减少。对该主张,法院考虑到陆先生是在快递问题发生前主动离开单位的,故工资收入减少是其自身导致的;但快递公司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陆先生丧失主动上班的可能,故对误工损失酌情确定为800元。

对于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法院认为陆先生虽然称快递公司工作人员态度恶劣造成其精神痛苦,但法院认为,这并没有造成陆先生人格权利损害,故不予支持。

陆先生要求飞翔公司出具投递底单,法庭上飞翔公司已当庭提交,诉讼请求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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