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拟对《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做出修改,市民12月4日前可提意见。根据修改后增加的第24条规定:在本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车身有明显污迹、泥土,有碍市容观瞻;(二)车辆底盘、轮胎附带泥土影响市容;(三)泥土等污渍遮挡号牌;(四)未经登记擅自利用车身发布广告;(五)车漆脱落,外观破损,有碍市容观瞻;(六)擅自将车身改为广告设施发布广告;(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碍市容观瞻或者影响市容的其他情形。
同时,还相对应地做出了处罚规定:违反第24条第一、二项规定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清洗车辆,并可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24条第五、六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不过规定也明确,在雨、雪气候下或者在结冰路面上行驶的机动车可以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