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村民被判寻衅滋事罪 上诉近十年终“洗冤”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5-12-01 18:37:23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图为刘忠恩的无罪判决书和国家赔偿决定书。 李娜 摄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图为刘忠恩的无罪判决书和国家赔偿决定书。 李娜 摄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图为刘忠恩。 由受访者提供 摄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图为刘忠恩。 由受访者提供 摄

中新网吕梁12月1日电 题:山西村民被判寻衅滋事罪 上诉近十年终“洗冤”

作者 李娜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12月1日,刘忠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长达近十年的上诉期间,他购买了数百本法律书籍,从一名小学毕业的法盲,成为一名精研法律的“法律通”。

2002年4月28日,刘忠恩永远无法忘记这一天,“我开着卡车拉着一家子从临县县城回家,走到半路,被一辆警车别停。几位民警把我和大儿子刘文平塞到车里,去了临县公安局。”随后,刘忠恩和刘文平在临县公安局被审讯。

据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2002年4月28日,刘忠恩因敲诈勒索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以寻衅滋事罪被批准逮捕,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刘忠恩犯寻衅滋事罪,2002年11月9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根据判决书记载,经审理查明,2000年夏季,临县车赶乡坪墕村刘班勤被刘忠恩的二儿子刘伟平要求买车票时,两人发生撕打;事后,刘忠恩找到刘班勤,乘车返回城内时,刘班勤被刘忠恩的大儿子刘文平用上衣甩打一下。当日至医院检查刘伟平时,刘班勤花费医药费200元。后,刘忠恩向刘班勤父亲索取800元了结此事。

而在2001年农历腊月,刘伟平和刘文平对本村刘谈柱之妻李玉香在刘伟平与刘贵勤打架一案中做假证导致刘伟平被拘留十日不满,多次至刘谈柱家寻事。之后,刘忠恩和刘伟平通过刘候平说合向刘谈柱索取2800元。2002年正月,刘忠恩退还刘谈柱2500元。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图为刘忠恩。 由受访者提供 摄  因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后,山西省吕梁市临县大禹乡圪台上村村民刘忠恩花费近十年时间上诉,被判无罪。图为刘忠恩。 由受访者提供 摄

另,2002年农历正月,刘伟平等人向周建伟敲诈120元,后被周建伟同行的人围殴。次日上午,刘伟平发现周建伟等人骑摩托车回家时,让父亲刘忠恩驾车追。追上后,刘忠恩将一辆摩托车扣留至歧道派出所,将李轶等三人扣到其家中,直至下午将人放回。后刘忠恩向李轶家索要1300元才归还摩托车。

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忠恩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2003年1月11日,临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忠恩犯寻衅滋事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其在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即自2002年4月28日至2003年4月27日。

一审判决后,刘忠恩不服,提起上诉。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5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4年,刘忠恩以原判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犯罪提出申诉。

2012年7月17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决定。同年7月20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以原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初审和二审判决,发回临县人民法院重审。

根据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再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显示,再审时,刘忠恩辩称,针对2000年夏季儿子刘伟平和刘班勤打架一事,他只为平息二者的争端,并未寻衅滋事和索取现金,且此事是对方找的说合人和其妻处理,刘班勤只出了一顿饭钱、一天治疗费及租车钱共150元左右。

而对于去刘谈柱家寻事一事,刘忠恩称,他从未去刘谈柱家闹过事,他是受刘谈柱之子刘贵明的邀请前去刘贵成家处理儿子刘伟平和李玉香的纠纷,让凑2700元,并垫了200元,事后还退了钱。

对于扣留李轶等人和摩托车一事,刘忠恩说,周建伟等人误打他的儿子刘伟平,打架时,刘伟平外组织损伤,丢失一部手机和一枚金戒指。他当晚向歧道派出所打电话报案,因无人接听,就和所长刘亚临通了电话。后来,刘伟平发现打他的人路过,就和刘忠恩追上部分人并扣住摩托,并通知刘亚临处理此事,未等到刘亚临,就放了人,将摩托车推到派出所,交给民警薛永吉。后来,打刘伟平的对方家长上门求告处理,以1300元了结,双方共同到派出所销了案,推走摩托车。

临县人民法院认为,刘忠恩的供述和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刘忠恩没有犯罪事实,构不成犯罪。2012年12月20日,临县人民法院判决刘忠恩无罪。此后,刘忠恩以无罪为由,请求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被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申诉期间误工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共27万元。

2013年6月6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赔偿刘忠恩赔偿金66557.75元,驳回其关于精神抚慰金以及误工损失的赔偿请求。之后,刘忠恩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书,要求赔偿其2003年至2013年间误工损失、生活困难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66557.5元。

2015年11月27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一位负责人对于此案,对记者称,“我们支持刘忠恩的赔偿请求,几个月前,决定书已经寄到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具体赔偿金额我记不得了。”

漫漫十年洗冤路,为方便上诉,刘忠恩搬到吕梁市租房住,家中田地荒芜。近十年来,刘忠恩购买了数百本法律书籍研读,从一名小学毕业的文盲,成为一名法律通。

刘忠恩称,自己无辜受冤,赔偿金由国家买单,而造成错误的人却没有被追责,司法系统内部应启动追责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另,根据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记载,刘忠恩长子刘文平于2002年4月2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2年6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临县人民检察院批捕,6月11日执行逮捕,2002年10月31日因撤销案件被释放,并决定由临县人民检察院赔偿刘文平违法羁押现金11936.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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