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空难离世妻索保险金 单位曾投保未定受益人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12-02 14:36:42

5年前,北京的张先生因伊春空难离世。张先生的单位曾为其投保意外险,因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将保险金分别给了张先生的父母和妻女。张先生的妻子认为这笔钱应作为孩子的抚养费,故起诉张先生的父母,请求法院判令将这100万元赔偿金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庭审时,张先生的父母并未到庭,法院按缺席审理。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独家获悉,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分配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张先生妻女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了解,去年,伊春空难幸存机长齐全军因重大飞行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案情丈夫空难离世家属争保险金

2010年8月24日21时38分左右,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河南航空公司客机在伊春市林都机场距离30号跑道690米处坠毁,44人遇难,其中就有北京的张先生。

此后,张先生的妻子和女儿起诉称,张先生遇空难去世后,他所在单位为其购买的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为100万元,但并没有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按照第一顺位继承人,将这100万元平均分割给张先生的妻女和父母各25万元。

2013年2月26日时,张先生的父母领取了他们各自分得的25万元。

张先生的妻子认为,赔偿款应作女儿的抚养费,不应等额分配。故与女儿一同将张先生的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张先生的女儿获得这100万元保险的理赔金。

庭审法院缺席审理驳回原告诉求

记者了解到,此案庭审时,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应诉,也并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此法院按照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后查明,张先生生前所在单位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员工统一投保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保单约定乘坐飞机保险金额每份50万元,每人2份。

该份保险单并未指定保险金受益人。张先生空难死亡后,保险公司向张先生的父母妻女各赔付25万元的保险金,另查,张先生生前未设立遗嘱。

法院认为,保单中没有指定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公司依法将100万元保险金分别发放给张先生的父母、配偶、子女各25万元,符合法律规定。两原告要求全部获取100万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二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示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法院驳回了两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为化名)

相关新闻伊春空难机长终审获刑3年

2010年8月24日晚,从哈尔滨飞往伊春的ERJ-190客机VD8387班次在执行定期客运航班任务时,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距离30号跑道690米处坠毁。飞机上有91名乘客和5名机组工作人员,此次事故造成44人遇难,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亿元。

随后,国务院批准成立了“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来调查此事,最终认定“8·24”空难是一起责任事故,是飞行员违规操作、河南航空安全管理薄弱、注册资金不到位、乘务员实际操作培训与演练不到位以及监管不力等多方面因素导致。

此后,机长齐全军因违反航空公司关于飞行操作的规章制度,对空难负有直接责任,被以重大飞行事故罪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19日上午,法院以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齐全军(即当班机长)有期徒刑3年。宣判后,齐全军曾提出上诉。

2015年4月10日,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全军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齐全军上诉,维持原判。

遇难者家属获赔96万元

河南航空有限公司此后公布了“8·24”飞机坠毁事故遇难旅客赔偿标准,每位遇难旅客赔偿总额为96万元。

依据2006年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64号《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国内民用航空运输旅客伤亡赔偿最高限额为40万元人民币,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最高赔偿限额为3000元人民币,旅客托运的行李的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人民币,共计40.5万元人民币。

同时,考虑到2006年以来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累计增长幅度,赔偿限额调增至59.23万元;再加上为遇难旅客亲属作出的生活费补贴和抚慰金等赔偿,航空公司对“8·24”飞机坠毁事故每位遇难旅客的赔偿标准总共为96万元人民币。

文/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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