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要求开奇葩证明:证明岳父是妻子她爸
来源:映象网 发布时间:2015-12-03 08:43:42

“想尽办法,也没人给我开岳父同妻子系父女关系等证明,没有这些证明,公证处不愿给我做公证,没有公证处的公证材料,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就不给我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我该找谁去呀……”郑州市民邵先生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时,被“无法开出的证明”和“非做不可的公证”卡住了。近两个月,他共往郑州市房管局和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跑了8趟,没有任何结果。

在房屋产权变更方面被类似公证、证明卡住,邵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

大河报记者调查发现,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私房转让登记科工作人员所依据的1991年发布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早已不在司法部有效规章大目录中,已经彻底失效。

讲述|无法提供岳父同妻子系父女关系等证明房屋过不了户

前天一早,郑州市民邵先生第8次到郑东新区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再次被拒绝。

“我想尽办法,也没人给我开岳父同妻子系父女关系等证明,没有这些证明,公证处不愿给我做公证,没有公证处的公证材料,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就不给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我该找谁去呀?”长叹一声后,邵先生给记者讲述了事情经过。

邵先生今年63岁,退休前是郑州纺织机械厂职工。1989年,他在黄河路和南阳路交叉口处,买了一套25平方米的郑纺机房改房。按照当时的政策,妻子的工龄也折合了部分房价,这套房为他和妻子共有。1992年12月,邵先生的妻子因车祸去世。2002年,他卖掉老房子,又买了一套82平方米的房改房,按照有关规定,这套房子仍归他和妻子共有。

“妻子去世后我没有再婚,又不想与两个女儿同住,就想把房子卖了住养老院。”今年10月初,邵先生找到买主,签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到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办过户。核实完资料后,工作人员说,房子的部分产权属于他的妻子,所以邵先生得先做个公证,让妻子的所有合法继承人签上处置意见。

邵先生来到公证处讲明来意,并将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岳父也已经去世,岳母还在的情况告诉了公证人员。了解情况后,工作人员要求邵先生提供岳父和妻子系父女关系的证明,妻子单位出具有关妻子生前住所等情况的证明。

“这一个多月,我天天到各地、各部门开具这些证明。”费尽周折,邵先生只开出了妻子和岳父的死亡证明。由于妻子的工作单位已经不存在,住所情况的证明开不出来,岳父同妻子系父女关系的证明也没有单位愿意为他开。几家公证处的意见是,拿不出这几个证明,都不愿给他做公证。

眼看拿不出公证书,邵先生只得提出,让他的两个女儿和岳母一起到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同时出具对继承权的处置意见,但该中心不同意这样做。近两个月,邵先生共往郑州市房管局和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跑了8趟,都没任何结果。

后来,有人见邵先生卖房心切,让他拿4万元“好处费”帮他过户,但邵先生拿不出那么多钱。

“房子卖不了,我一个人连饭都做不好,进不了养老院,以后的日子可咋办?”说着,63岁的邵先生哭了……

查证|房产继承应公证的有关通知早已失效

12月2日下午,大河报记者跟随邵先生来到金水路和花园路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公证处。

该处一位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对邵先生说,“你的材料缺得多,如你妻子单位的证明,这是最基本的材料,没有这些证明,根本做不了公证。”

“我也想尽了办法,开不出来呀。”

“那是你自己的事,我们也没有办法。”这位工作人员还说,房屋继承公证,必须把所有继承人的材料都提供过来,这是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要求。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住建部2008年7月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的材料有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并没有必须出具公证证明的要求。那么,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为什么必须要求邵先生做了公证才能办理过户手续呢?

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私房转让登记科一名王姓负责人说,中心发给他们的工作手册上是这样要求的,说着向记者展示了此手册。

“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都没有这样的规定,难道你们就不能亲自下去核实一下,看邵先生的妻子到底有几个继承人,他们对处置此房产有何意见?”

郑州市房管局产权管理处杨姓负责人说,1991年8月31日《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个法规现在仍然有效。

大河报记者注意到,2010年4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按照下位法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对当年有效的全部规章进行清理,并把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为此,司法部对当时有效的司法行政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认定68件规章继续有效并公布了目录,其中并没有该联合通知。同样,在住建部2011年发布的清理公告中,其认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中也没有该联合通知。

河南省司法厅的几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证实,凡是不在司法部有效规章目录中的规章,均已失效。

说法|律师和专家认为,房屋过户必须公证有违国家规定

“没有上位法支持,仅仅是为了减少自己的责任,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的这种做法,有违国家规定。”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主任李晴川和河南财经政法大学行政法学副教授马明华说,邵先生的妻子有几个继承人,并不是一个很难回答的问题。该中心工作人员如果能亲自去调查一下,很快就能水落石出。其实,这种简单的买卖合同根本不需要公证,房屋过户后如果被认为侵权,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而不该设置这么多障碍。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白智立说,近日国务院《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要求,无法规依据的“奇葩证明”一律取消,办事部门可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探索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

“如果郑州市房屋产权登记发证中心能相信邵先生,而不把他当做可疑对象看待,怎么会出现让他出具岳父同妻子系父女关系的证明这样荒唐的事情?只是一味坐在办公室里等老百姓拿这样那样的证明,而不愿意着手调查,保不准以后这样奇葩的事情还会发生。”白智立说。

延伸阅读

江苏南京:继承房产被要求公证法院判定违法

事实上,继承房产必须做公证不但违背国家规定,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前国内法院已经给出明确判决。

2011年5月,江苏省的曹先生亲笔书写遗嘱,将他位于南京的一处房产赠给陈女士。曹先生于当年6月22日去世,8月3日,陈女士携遗嘱、房产证等材料前往南京市江宁区住建局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被拒,理由是司法部、建设部1991年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陈女士将江宁区住建局告上了法庭。南京市江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住建部《房屋登记办法》并无遗嘱受益人须持遗嘱公证书才能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之规定。而且,该联合通知是由司法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政府性规范文件,其内容不得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相抵触。行政机关不能在法律法规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来限制或剥夺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2013年7月24日,南京市江宁区法院依法宣判,江宁区住建局行政行为违法,责令其在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为陈女士办理相应手续。

(记者 周广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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