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快讯 (记者 洪雪 编辑 吴洁)业主陈先生去世四年后,竟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要物业费。法晚记者(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今日获悉,通州法院查清事实后,让物业公司撤诉,并提醒该公司仔细查询业主信息,避免再次发生起诉过世之人的离奇事件浪费司法资源。
据法院调查,业主陈某在2006年购买了通州区翠屏北里小区的房屋,同年办理了入住交接手续,开始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并每年按时交纳物业费。
2009年,陈某不幸患病,长期住院治疗无暇交纳物业费,2009年年底,陈某不幸去世,自此该房屋的物业费一直无人交纳。
小区物业公司一贯采取张贴催费单的方法向业主陈某催要物业费,并没有及时联系陈某了解情况。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于2013年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业主陈某支付拖欠的物业费。
通州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向陈某送达开庭通知和法院传票,但根据物业公司提供的联系方式,却无法联系到被告陈某。之后,法官亲自到翠屏北里小区送达传票和开庭通知,但仍然没有见到陈某。
无奈之下,法官在小区内张贴法院传票和开庭公告,希望陈某能及时发现。承办法官询问物业公司,对方称近几年一直没见过陈某,也不了解详细情况。
法官认为,如果缺席判决,不利于被告答辩,出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虑,承办法官推迟了开庭的时间。
法官到通州区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业主陈某的详细情况,发现陈某早已在2009就去世了,其名下的房屋通过继承的方式在2010年过户到了陈某原配偶的名下。物业公司起诉了一名过世四年之久的业主。
承办法官将查询的信息及时告知了物业公司,并建议他们以后要仔细查询业主信息,避免再次发生起诉过世之人的离奇事件浪费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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