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大学生抓16只鸟获刑10年的新闻在网上引起广大讨论,对于量刑过重的质疑声不断。据媒体报道,目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对此案启动申诉审查程序。
小闫因犯非法收购、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法院判刑10年半,并处罚款。
而一个人的青春能有几个十年半?小闫的未来将会怎样,有几个事实细节必须明确。
一、燕隼生活习性特殊,“自家大门外”掏12只是否有可能?
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家属向《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介绍的案情称, 2014年7月,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暑假期间,在河南省新乡市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过暑假。7月14号,他和朋友王亚军去河边洗澡,在邻居家门口发现鸟窝,于是二人拿梯子攀爬上去掏了一窝小鸟(后经司法机关侦查确认为珍惜鸟类燕隼)共12只。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闫啸天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
有网友质疑:这些鸟不可能是一个鸟窝掏的,他抓的鸟是燕隼,一般产卵2-4枚,平均3枚。要掏出16只幼鸟,至少要掏五六个鸟窝。怎么可能在一个鸟窝掏出16只?
新闻深一度在”北京科普之窗”查阅得知,燕隼营巢于疏林或林缘和田间的高大乔木树上,通常自己很少营巢,而是侵占乌鸦和喜鹊的巢。巢距地面的高度大多在10一20米之间,每窝产卵2一4枚,多数为3枚。
二、当事人是否了解他们捕捉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很多人认为,或许小闫只是闲来无事,对于法律并不了解,才导致进入了这样一个法律的“陷阱”。小闫的上诉理由也是,他不知道猎捕的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对于小闫掏出来的这些鸟,父亲称不知道是保护动物,他说儿子也不知道,“他掏出来的都是幼鸟,哪能看得出来是什么鸟,农村的鸟很多,谁知道哪个是保护动物啊。”
根据此案的二审裁定书,“经查,闫某在公安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的事实曾有过稳定供述,且该供述能够与闫某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的相关信息予以印证,足以认定。”
此外,一审时小闫的辩护人曾提到,小闫在公安机关传讯时,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这些都说明,小闫起码是知道他抓到和卖掉的鸟是隼的一种。
也有网友质疑,从所卖价格来看,要说他们只是认为这是普通鸟,恐怕也站不住脚。
三、是”故意”贩卖还是”无知”贩卖?
当事人的父亲表示儿子一直很喜欢鸟,高中时就养过鸽子,“还卖了钱给自己买文具”。他提到,比闫啸天大三岁的王亚军也是爱鸟之人,家里至今还养着鸽子。“他俩也是看到鸟窝好奇,掏了鸟带回家,没想到出了事儿。”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有网友据此推断,既然养过鸟,又是群成员,又怎能对捕捉到鸟的珍贵性性毫无知情呢?据当事人代理律师和家属的描述,接下来的过程是这样的:闫啸天将鸟的照片上传到朋友圈和QQ群,有网友与他取得联系,说愿意购买小鸟。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鸟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鸟人,还有一只卖给了辉县市另一买鸟人。
2014年7月27日,二人又发现一个鸟窝,掏出4只鸟。不过这4只鸟刚拿到家就引来了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民警。
值得注意的是,2014年7月26日,小闫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张某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1只,这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这也是法院认定小闫的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原因,因为他不只是捕猎、售卖,甚至还买了一只。如果他完全不了解此类鸟的价值,又怎么会花钱去买一只鸟?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说:他明知不明知这个情况,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中他也提到了,他后续一系列行为,将隼捕捉到手之后,然后在QQ群里面挂出进行出售,然后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所扣押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从他聊天记录、手机信息,以及其他手机中的信息照片来说,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他还进行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足够证实,这个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四、“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背后是否牵扯更大犯罪?
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点就是燕隼的贩卖渠道问题,据报道,闫亮把这些小鸟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和朋友圈中,但却没想到来了一门“生意”。网上的人跟他取得了联系,说愿意买下这些小鸟。
河南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贠某在百度贴吧上看到闫亮发布出售燕隼的信息后,主动加小闫的QQ号码与其联系,商谈燕隼价格、交易地点等情况,这与小闫供述的情节相一致,足以认定贠某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燕隼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况下而非法购买。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称,被告人闫某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曾网上非法收购1只凤头鹰转手出售;被告人在网上兜售时特意标注信息为“阿穆尔隼”。
检察官提到的”鹰猎兴趣交流群”及百度贴吧的背后,是否有一个捕猎、收购、倒卖国家保护动物“一条龙”组织呢?
五、法院怎样量刑才合理?
据委托申诉辩护律师披露,该案一审开庭开了3次,其中有两次观点是不一样的:首次开庭的时候,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关于量刑的意见是“因为情节轻微,他是在校大学生,建议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则是“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当事人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定他们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事实上,近年来类似的新闻已多次见诸报端,譬如河南耍猴艺人被判刑、常州一男子抓百只青蛙被起诉、温州一民工抓300只麻雀被刑拘等。
教育部前发言人、语文出版社社长王旭明在微博中评论说:即使其行为构成犯罪有法可依,判决与法有据,也应考虑以下因素:1行为主体:毕竟一个农家子弟且刚刚成年;2社会水平:爱动物意识毕竟刚刚兴起;3法治环境:法治环境远未形成,许多该重判的都未重判。据此,建议法下留情,放过他。
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中“隼类”“情节严重”的标准是6只,“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是10只。本案中涉案隼类已超过10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因此法院量刑是合理的。此外,该条罪名罪为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设立本罪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珍稀野生动物。“但本案的发生暴露出我国在宣传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不足。应在农村地区加大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的力度,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法制晚报》(微信公号ID:fzwb_52165216)称,河南省高院已经介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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