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7年获判2死缓1死刑 “疑罪从无”让其无罪获释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5-12-05 05:05:20

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后,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终于无罪释放。此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曾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院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在近期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时,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4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雍奎魁涉嫌杀人一案。经终审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无罪。在看守所办完手续后,被羁押7年多的雍奎魁终于无罪释放。此前,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曾两次判死缓,一次判死刑。吉林省高院则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两次发回重审,最终在近期依法开庭审理此案时,依法做出无罪判决。

一个法院的三次判决

2008年1月19日11时许,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分局接到尹某报案:其74岁的母亲白某被杀死于自家蔬菜水果店内。经勘查,白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死亡。次日,警方在现场附近的铁路292号楼走访时,在该楼一单元发现一袋橙子,结合案发现场有散落橙子这一情况,警方认为可能与案件有关,将之提取送检;同时对周围人群进行排查,提取指纹,其中就有来自四平市农村的雍奎魁。经鉴定,塑料袋上唯一可查清的指纹与雍奎魁指纹一致。2008年3月5日,雍奎魁被抓获。

通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雍奎魁与白某事发当日9时许因琐事发生口角,产生报复及抢劫之念,遂从自家取来斧子,到水果店内以买橙子为由,用斧子猛击白某头部,将其打倒在地。为避免被人发现,雍奎魁将其拖至室内,见白某仍有呼吸,便将其面部用枕巾盖上后又用斧子连续击打头部数下,致其当场死亡,后抢走10余元逃离现场。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雍奎魁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讯逼供”为由,提出上诉。吉林省高院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重审期间,该案又再生波澜——2010年3月,雍奎魁在通化市看守所羁押期间,向同监舍王某承诺如果其能帮助顶罪,则给其10万元钱,王某同意。但在民警带王某指认现场时,竟未找到案发现场,他遂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顶罪事实,并在监舍内发现了4张雍奎魁所画的案发现场草图。

于是,通化市法院于2010年12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没有杀人”为由,提出上诉。而被害人的女儿尹某认为民事赔偿数额过低,也提出上诉。2012年6月,省高法再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10月,通化市法院第三次判决,雍奎魁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赔偿尹某2.1万余元。雍奎魁与尹某均不服,上诉至省高法。吉林省高院今年5月开庭审理此案。

证据“链条”并不完善

二审期间,吉林省高院对四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评判:

焦点一:铁路292号楼发现的橙子,与本案是否有关联。

吉林省高院认为,公安机关没有对塑料袋内的橙子和塑料袋与案发现场的橙子和塑料袋进行比对鉴定,现有证据无法确定该袋橙子是雍奎魁从案发现场拿走的,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

焦点二:作案凶器是否为斧子。

尸检鉴定只是认定本案作案凶器系钝器,并没有确定具体凶器。案发现场也没有提取到作案工具,一审判决依据雍奎魁供述认定为斧子,但该斧子在案发后未提取到。

焦点三:雍奎魁是否找同监羁押人员顶罪。

吉林省高院认为,顶罪问题,虽有雍奎魁所画的4个草图佐证,但关于顶罪的具体报酬、支付方法、支付对象等各方证言前后矛盾,另外,雍奎魁找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王某顶替死刑重罪也不合常理。

焦点四:雍奎魁的供述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雍奎魁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从审讯录像中可见脸上有伤痕,故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据此一审已将雍奎魁在公安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该案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观证据。

真正践行“疑罪从无”

有专家指出,此案宣判无罪,摈弃了以往“疑罪从有”“疑罪从挂”的观念,将“疑罪从无”真正落到了实处,体现了司法进步。

雍奎魁的辩护人、代理此案的吉林邦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晶波说,法律“既不能放过一个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雍奎魁被当庭释放是我国司法进步的真正体现。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说,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有”逐步得到遏制,但“疑罪从无”在一些地方依然没有真正实现,出现了“疑罪从轻”和“疑罪从挂”的趋势,错案隐忧依然存在。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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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疑罪从无”防止冤假错案

雍奎魁案既不是靠真凶出现,也不是靠亡者归来,而是终审法院依法作出的相关判决,这体现了对“疑罪从无”这一法治精神的遵循。

纵观近些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如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强奸案”等,前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没有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这些案件后来靠偶然因素最终得到纠正,但此前审判对司法公信力的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随着国家司法改革进一步推进,“疑罪从有”正在得到遏制。但要让“疑罪从有”从一些人脑海中祛除,还是一个十分艰巨的任务。“疑罪从无”作为基本的法治理念,理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重视和遵循。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罪,就应该依法宣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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