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法院判银行赔偿 律师希望成同类范本
来源: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15-12-08 18:38:16

法制晚报讯(特稿记者 辰光)北京一市民银行卡被异地盗刷,起诉银行后被告知属于刑事案件驳回起诉,代理律师变换了案由后法院不仅受理,而且还判决银行全额赔偿。代理律师希望法制晚报报道该案件,使之能成为同类案件的范本。

银行卡异地被盗刷 法院驳回起诉

2014年5月8日,北京市民高女士到广东出差,其间使用本人的某银行借记卡消费过。5月12日,高女士返回北京。就在此后不久,准备刷卡消费的高女士突然发现自己存有61000元的卡内已经没钱,随即向警方报案。经过通过技术手段侦查后发现,高女士的卡是其在广东出差时,被人在河南省盗刷的。

2014年6月10日,高女士委托律师将为其办理借记卡的某银行北京丰台支行起诉到丰台法院,起诉的案由是存款储蓄合同纠纷,请求法院判令银行方面赔偿高女士的全部损失。

某银行当时答辩称,由于高女士银行卡被盗刷的事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属于刑事案件,因此依据我国法律关于“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则,应该先由公安机关抓住盗刷银行卡的嫌犯,再由高女士向盗刷者索赔,因此该案件法院不应该立案审理。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而涉嫌经济犯罪的,应该依法裁定驳回,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侦查。

基于这一法律规定,2015年1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请求。

变更案由诉讼 法院立案审理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丰台区法院裁定驳回了高女士的诉讼请求后,高女士马上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经过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高女士于2015年6月重新在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立案。

高女士的代理律师、北京赢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丽告诉法制晚报,这次起诉变更了案件的案由,把原来的存款储蓄纠纷变成了借记卡合同纠纷。

尹律师介绍说,她详细的查阅过了此前很多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例,发现此前很多案件都是以“存款储蓄纠纷”为案由立案的,这种案件主要审理的是银行和储户之间的存取款纠纷,矛盾焦点集中在盗刷银行卡的到底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储户自己安排的人盗刷。不管是有嫌疑人盗刷,还是储户自己安排人盗刷后向银行索赔,都属于刑事犯罪,因此案件就不应该是经济纠纷。

而把案由更换成了借记卡纠纷,案件的主体内容就变成了银行提供借记卡这种产品,储户是这种产品的使用者。现在产品因质量和服务等原因造成了储户的损失,因此应该由产品提供者也就是银行承担责任的合同纠纷。

尹律师告诉法制晚报记者,我国法律对此种情况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时,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侦查,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也正是因为这一规定,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高女士的诉讼。

法院认定银行责任 全额赔偿

丰台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这起案件中,也认定了某银行应保障持卡人资金的安全,其中也包括对持卡人信息保障的义务。

根据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高女士办理了借记卡后,就等于和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使用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产品和服务,就应该受到合同的保护。

法院认为,银行首先要对所发借记卡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持卡人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其次,银行应该保证其服务场所、系统设备安全适用。银行对持卡人的资金支付安全的保障义务就应该延伸到对持卡人信息和密码的保障,同时银行作为经营者对自己的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和服务的场所安全情况比持卡人了解得更多,更应该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和侵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其发生。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女士的借记卡在异地被人盗刷,说明该借记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识别性,借记卡系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故此某银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高女士的损失。

2015年12月,丰台法院作出判决:某银行丰台支行赔偿高女士全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用。

律师希望该案件形成示范效应

该案件胜诉后,代理律师尹丽第一时间联系本报,希望通过报道该案件,为更多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提供示范效应。

尹律师指出,之前也曾经有过多起银行卡被盗刷的案件,但往往都因为起诉时的案由是存款储蓄纠纷,而最终都被认定为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去侦查,银行合法的回避了其应该承担的责任。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在这个案件中,我们和银行打的是合同纠纷,是银行提供的借记卡有瑕疵,技术上有缺陷,不能确保储户的资金安全,而法院也通过审理支持了这一观点,最终判决银行承担责任。”尹丽说:“我国不是实行判例制的国家,但我们的这个案件可以产生示范效应,今后再有同类案件发生时,当事人或律师可以参考我们胜诉的经验,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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