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雷管敲诈煤矿5000元 煤矿安全员和同伙获刑
来源:华商报 发布时间:2015-12-09 04:18:05

意外捡到雷管,神木县汇兴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安全员石某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他伙同汉中男子柳某,以捡到雷管准备向有关部门举报敲诈矿方,得手5000元。当二人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之际,警方找上了门。

2014年12月份,石某在神木县汇兴矿业有限公司井下当安全员时,煤矿发生冒顶事故工人撤离时,捡到炮工撤离时撒下的雷管25枚,遂将雷管藏匿。

2015年4月上旬,石某找来汉中的刘某,两人商议后准备对矿方敲诈。刘某办了一张手机卡,石某提供了打款用的邮政储蓄账户,并将雷管藏匿地点、雷管编号、神木县汇兴煤矿有限公司联系方式提供给刘某。

2015年4月15日起,刘某便用上述号码和神木县汇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王某联系,并谎称有40枚雷管,并以向有关部门、记者举报等手段相要挟,每枚雷管索要10000元,但煤矿始终未同意。后双方交流中,刘某向煤矿提供两枚雷管藏匿地点,并要求煤矿先行支付2万元以示诚意。2015年4月20日,神木县汇兴矿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白峰给刘某提供的账户内打款5000元。之后神木县汇兴矿业有限公司报警,神木县公安局根据相关线索于2015年4月25日将刘某、石某分别抓获。

案发后,二人都称家庭困难,希望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法院查明,石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煤矿索要钱财并得手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法院判决石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点评: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神木县人民法院法官王志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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