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拍摄的事发地三亚湾海月广场的凉亭。图片右下角,划设的停车位上车辆有序停放。 尹海明 摄
事发时的城管执法现场照片。 琼芬 摄
中新网三亚12月9日电 (记者 尹海明)记者9日从三亚市天涯区官方和“城管PK厅官”事件当事人毕国昌处了解到,毕国昌9日下午前往天涯区城市管理局扣没仓库办理领取物品的相关手续,当场领取了眼镜、帽子等车上物品。对于自行车,城管部门依据海南省有关规定对违停行为进行处罚,毕国昌认为自己的停车没有违规,不接受处罚,暂时没有签字办理领取自行车相关手续。
据天涯区官方介绍,9日下午15时30分许,天涯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倪少良应要求驱车前往三亚湾事发地,接毕国昌到天涯区城管局扣没仓库接受处理认领被查扣物品。16时许,仓库工作人员为毕国昌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仓库认领物品。双方确认其自行车以后,在车前装物筐内白色塑料袋垫层下发现藏有眼镜盒(内有一副眼镜)、白色鸭舌帽、黑色口罩。在双方确认并签字后,毕国昌领取相关物品。
据天涯区官方介绍,毕国昌当时提出要将自行车一同领取,执法人员说明自行车属于暂扣物品可当即办理手续当即领取,告之依据是《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20条,处罚标准是50元以上100元以下。毕国昌坚持自己没有违规,称凉亭不是绿地,也没有禁停标志,不愿接受处罚。执法人员多次明确指出其行为属于乱停乱放行为,应该接受处罚,并告之如果他认为程序和依据不合法,可以走司法程序解决。毕国昌决定暂时不接受罚款处罚。
毕国昌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工作人员现场已告知其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处罚标准是50元以上100元以下,城管工作人员当时也表示罚款50元。他告诉记者,他认为自己停放自行车没有违规,暂时没有办理相关手续领取自行车,将视情况走法律程序。
记者查阅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其第20条的规定如下:车辆(含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下同)应当在公共停车场所,以及在道路、居民小区、商场等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公园绿地和其他公共场所放置或者设置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障碍物。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记者连日来在事发地点三亚湾海月广场的凉亭看到,紧靠凉亭的一侧专门设有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的停车位,停车位上也有序停放着自行车和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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