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位八旬老太摔倒街边,经送医诊断为8级伤残,老太称撞倒她的是一名五年级小学生小宇(化名)。因双方说法不一,多次协商未果,老太将小宇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定了小宇撞倒老太的事实,并判令被告赔偿7.3万余元。小宇父母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此案二审开庭。
法庭上,小宇的代理律师出具一份老太医保报销的新证据,病史上写了老太自述是自己摔倒,这使此案的事实认定又有了重重疑点。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采访业内人士及专家,解读此案中的法律问题。
案情南充八旬老太告小学生撞伤
去年11月6日中午,一位八旬老太摔倒在南充市顺庆区潆溪镇街边上,经送医诊断,老太伍义清左股骨骨折,经鉴定为8级伤残。
老太说,撞倒她的是一名11岁的五年级小学生小宇,事发时,小宇刚放学准备回家。
因小宇的父母坚持认为孩子没有撞倒老人,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老头将小宇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
法院审理调查后,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了小宇撞倒老太的事实,并判令小宇的父母赔偿7.3万余元。
随后,小宇的母亲林女士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2月7日,此案二审开庭时,小宇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老人当初的入院记录以及医保机构为其办理理赔手续的复印件。
在该复印件的“现病史”中记载着患者自述于入院前一个多小时在行走途中不慎摔倒。小宇的代理律师说道,既然老太第一时间在医疗机构明确表示是自己行走时不慎摔倒,又何来侵权行为?
老太的住院费医保报销了4900多元。对此,老太的代理律师回应称,这是当初为了便于医保报销,才有“不慎摔倒”的说法。
业内人士医保报销与摔倒原因无关
一边找人索赔,一边又选择医保报销,使人不禁对此案“老太是否是被人撞倒”的疑问心生疑虑,老太行为是否适当?医保报销有何要求?
今天上午,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经理陈华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不论是医保还是商业保险,报销的条件并不会因为是自己摔倒受伤还是被别人撞倒受伤就有任何区别,因为“自己摔倒”或是“别人撞倒”这样的事实,在医保的报销或是商业保险赔付中都是无法进行认定的,只能通过当事人叙述所了解。
陈华说,“当事人自述是摔伤的,就会认定为摔伤,当事人自述是被人撞伤的,那么我们就会认定是被人撞伤。这个事实对于医保方来说都无关紧要,并不会因为被人撞伤就不赔付或者不报销,反之亦是如此,所以当事人没必要隐瞒。”
那么医保报销过后是否不能再找撞人者索赔?陈华说,按常理讲,假设前提是被人撞伤的,走私下调解,肇事者会给受害者几千元补偿了事;走法律程序来讲,医疗费是不能重复报销的,无论受害人是找医保报销、还是找商业保险赔付,或者是起诉肇事者索赔,都是不可以重复要求医疗费的,以防受害人从中牟利,即使要起诉肇事者索赔,也应扣除已经赔付过的钱。
陈华介绍,防止当事人虚报医疗费从中牟利,医保或是商业保险都会要求被保人提供医疗的发票或治疗单。但对于肇事者理赔而言,可以要求受伤者提供原始发票或治疗单。
专家释疑自述真假无法判断新证据还有待认定
社科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室主任熊秋红在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上诉方新提交的证据,该证据中,老太在医院的自述真假无法判断,是否真实有效还有待认定。
如果证据真实有效,本案又产生了新的疑点,熊秋红表示,受了伤就得先去治疗,医保可以先行赔付,但这位南充老太一边医保报销一边又状告“肇事者”索赔医疗费的行为是极为不对的,更何况这个小学生是否真的是“肇事者”还有待法院认定。若一经查实,小学生没有撞倒老太,老太是故意捏造事实的错告、诬告,那老太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熊秋红认为,本案中,上诉方提交的新的材料和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已经赔付南充老太的医保单位为第三人,这样即使将来如果上诉方被认定为“肇事者”,在赔付方面也会比较容易进行。
同时,熊秋红表示,本案中,南充老太的行为还不构成骗保,“因为她毕竟受伤了,在受伤的情况下,不论是否为他人撞倒的,医保都可以对其进行赔付。”
文/记者唐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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