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0日讯
青山纸业(600103)今日晚间发布公告,因合同纠纷,华夏兴邦(深圳)基金发展企业与华夏绿色(深圳)基金发展企业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青山纸业解除与对方分别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生效条件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事情起源于今年初。今年2月,青山纸业发布定增预案,拟以不超过2.95元/股的价格,向9名特定投资者定向发行不超过10.9亿股,募集不超过32亿元资金。这其中,华夏兴邦和华夏绿色分别认购9亿元和2亿元,认购比例分别为28.13%和6.25%。
不过,青山纸业认为此次定增在证监会审核过程中,由于华夏兴邦、华夏绿色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均发生多次变化,不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关于“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规定。
为了确保此次定增能够取得成功,青山纸业于2015年11月27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解除公司与部分特定对象(非关联方)签订的附生效条件股份认购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议案》。
同时,青山纸业还公告称,2015年12月10日公司收到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的反倾销初裁决定文件。初步裁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存在倾销,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前,青山纸业于2015年2月25日代表国内未漂白纸袋纸产业向国家商务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未漂白纸袋纸进行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国家商务部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5年12月1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朱中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