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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在外出差,盐城滨海的赵先生迟还了信用卡10小时左右,被银行要求支付100元滞纳金和数百元利息。几个月后,赵先生发现自己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他多次跟银行协商沟通,但未能如愿,于是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近日,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赵先生的诉求,判令该银行滨海支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现代快报记者 姜振军
意外:迟还信用卡10小时,被银行罚息
赵先生在某政府机关部门工作,2009年前后,他申请办理了一张某银行信用卡,信用额度在2万左右。今年1月12日,赵先生使用这张信用卡消费了2万元,银行也发来了短信提示,到期还款日为2月25日。
到最后还款日,赵先生碰巧在外面出差,不方便还款。然而,26日上午回到滨海后的赵先生,打开手机发现了一条银行发来的短信:您尾号5837卡26日01:00支出(滞纳金)100元,余额-20100元。看到滞纳金,赵先生没有多想,于26日上午10:06跨行还了2万元。
然而到了3月1日,银行再次给赵先生发来了短信:您尾号5837卡1日01:31支出(透支利息)450.15元,余额-550.15元。就这样,没有刷卡消费,赵先生的信用卡里就多出了500多元的透支款,他非常不理解,“扣滞纳金还没找银行说理,400多元的利息又是哪门子事啊。”
愤怒: 进“黑名单”,他将银行告了
“很多银行都有3天左右的缓冲期,我因为特殊情况延迟了10个小时还款,你们凭什么就扣我滞纳金和利息呢?”赵先生多次与银行客服沟通,银行方面免去了100元的滞纳金,可是利息必须要收。
因为不能接受银行的做法,赵先生一直没有将450.15元还上,但银行催款短信没有停止。赵先生告诉记者,6月份,银行短信提示他5837的贷记卡透支钱已超过30天,如不尽快还款,将影响卡片的正常使用。而且还提醒:“您未及时足额归还最低还款额而产生的逾期信息,我行按规定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得知自己被列入不良的银行信用体系,愤怒的赵先生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银行免除违规收取的费用,删除在银行系统的不良信用记录。
判决:非恶意欠款,银行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在法庭上,赵先生表示,自己使用该银行信用卡5年以上,从未出现过延迟还款的情况,这次完全是特殊原因,“而且也只是延迟了10小时左右”。赵先生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银行应为持卡人提供“容时容差”服务,还款期限至少延迟3日,在宽限期内还款的,视同按时还款,不应产生滞纳金和利息。
银行方面则辩称,虽逾期还款1日,但仍构成违约,应当收取赵先生透支的利息、复利及滞纳金。“赵先生依据的《中国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属于企业内部自我约束条款,不具有法定强制约束力。”银行方面还表示,赵先生不良信用记录,是由人民银行自动提取数据生成的,与银行无关。
法院审理认为,赵先生非恶意欠款,行为显然不足以引起“不良信用记录”。“银行在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时,应当进行甄别。”最终法院判决,赵先生支付银行利息(延迟一天还款)10.05元;银行消除赵先生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
法官说法
“黑名单”权力不能滥用
主审法官蒋晓明发现,目前许多银行对信用卡还款都采用了“容时容差”服务,还款期限至少延迟3日;还有些银行对于几元钱甚至100元以下的,忘记还了,不算信用违约,下次还了就可以。因为不是强制规定,个别银行并没有这么做。银行和消费者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民商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透支消费后,银行一方面从特约商户处获得利益,另一方面又对非恶意逾期还款的消费者进行罚息,显失公平。蒋晓明认为,银行不能对任何消费者滥用“黑名单”权力,更不应该用黑名单来向消费者施压,该权力应当受到司法裁判、社会舆论的监督。
因不服一审判决,该银行滨海支行已于近日向盐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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