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铜鼓县温泉镇上庄村的张凤秋仍在寻思着找律师帮忙,在她眼里,本就属于自家的林地一定不能被他人夺走。
下庄屋背、茶埚是张凤秋口里的两片林地名称,为了争夺它们的归属权,温泉镇两村对簿公堂30年,铜鼓县政府也随之多次被推上被告席。整个过程中,铜鼓县政府部门和各级法院出具了70多份文件及裁决文书。
由于省高院在终审判决中认定张凤秋提供的林地确权证不合规定,如今两片林地的归属仍无定论。一场争议耗时30年,为何如此复杂?
山林归属存争议
下庄屋背、茶埚地处铜鼓县温泉镇上庄村下庄组,其归属最早可以追溯到1929年。铜鼓县林业局山林纠纷办主任周庆旺介绍,下庄组村民陈锡滋是上述山林的原所有权人。战争时期,陈锡滋被捕牺牲,陈锡滋的妻儿躲难至禄田村河背组。新中国成立后,陈锡滋被评为烈士。
1986年,由于国有林场要征收林地,下庄屋背、茶埚的归属开始引起争议。1992年,铜鼓县林业局决定:“从照顾烈士家属角度出发,将‘下庄屋背、茶埚’两块山林权属划归禄田村河背组,由林场发放林权证给陈锡滋之子陈奎明。”
然而,2004年11月,铜鼓县在林业产权确权登记工作中,又根据温泉镇上报的情况,将下庄屋背、茶埚两片山林权属登记给上庄村村民陈联兴等人,并发放了林权证。
随后,陈奎明儿媳张凤秋向政府提请撤销陈联兴等人林权证,并得到同意。2000年,由于陈奎明已经过世,林业部门又将林权证颁发给张凤秋。至此,一场马拉松式的林权官司拉开序幕。
官司结果多变
2009年,陈联兴等人将铜鼓县政府和张凤秋推上了被告席,认为“山林素有争议,在未协调好的情况下,县政府给张凤秋颁发林权证违反程序,应予撤销”。同年6月28日,宜春中院以林场界址存在不确定性,1992年版林权证未加盖铜鼓县人民政府公章为由,一审判决撤销张凤秋的林权证,并要求县政府对山林的界址争议进行重新调处。随后,铜鼓县政府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院。
2010年2月5日,省高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上述判决发回重审。6月28日,宜春中院再次判决撤销张凤秋的林权证,县政府要对山林的界址争议进行重新调处。而后,铜鼓县政府上诉省高院,却被驳回维持原判。
2012年9月4日,铜鼓县政府下发了一份决定,称“下庄屋背山林面积102亩、茶埚山林面积26亩,所有权归禄田村河背组所有,山林使用权属张凤秋经营管理”。
随后,陈联兴再次告上法院,宜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铜鼓县政府作出的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决定》,由县政府对山林的界址争议进行重新调处。
2015年5月7日,省高院二审认为,依据《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14条规定:对受理的山林权属争议,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负责调处的人民政府应作出处理决定。然而,铜鼓县人民政府未经调解,作出的决定应撤销重来。
僵持仍在继续
判决生效后,林场的归属重新回到了权属不清的状态。12月15日,张凤秋向记者出示了70多份文件及裁决文书,竟有20多公斤重。而她的爱人也已请假离开单位多年,专心应付这场“马拉松”诉讼。
作为调处该纠纷十余年的负责人,铜鼓县林业局山林纠纷办主任周庆旺认为,现在要想做到重新确权没有争议,基本不可能。当初清楚林场界址的村民早已过世,即便县政府再次出具任何界址《决定》都会成为被告, 最终陷入没完没了的诉讼,形成恶性循环。“接下来,我们能做的只有调解,但效果不容乐观。”
尽管官司的另一方陈联兴表示为了打赢官司争夺林权归属,村民先后已经花费了5万元费用。“但如果政府出具的四至界址决定,我们不认可,还会继续起诉政府。”
30年官司无结论,问题究竟出在哪?
法院应引导政府确权
“无论本案如何收场,一起林权纠纷争夺30年,参与诉讼的各方不会出现真正的赢家。”对于这场林权纠纷,江西财经大学教授、行政法学专家王柱国在震惊之后表示。
王柱国分析称,此案如此复杂,无疑揭示出我国法治机制的一些缺陷,即法院就一个案件、一个问题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诉,法院不应再次受理。“当事人无视法院裁判重新诉讼,法院再次受理,是滥用诉权的表现,这不仅干扰了正常审判秩序,挤占了有限司法资源,还会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
对于纠纷的下一步解决方式,王国柱建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铜鼓县政府再次确权后,除非下庄村民组拿出新证据推翻决定和界址草图,否则法院不应再次受理。“即便法院受理,也不应一撤了之,将问题再次抛回当地政府。而是应该依法引导政府对林权的归属进行确定,避免争议一直持续下去。”
江西日报记者 陈 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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