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初,徐某、李某夫妇的独生子小徐认识了女孩倪某,并于2012年6月结婚。婚后半年,小徐意外身亡。两位老人对独子的离世无法释怀,并与儿媳倪某产生隔阂。发现儿媳怀孕后,老人将所有希望放在未出世的孙辈身上,双方关系也有所缓和。怀孕期间,徐某、李某夫妇给了儿媳4万元营养费,孩子出世后多次赠送奶粉、玩具、纸尿裤。
2013年10月底,倪某产下一名男婴,但因双方的心结尚未完全解开,在探望一事上摩擦不断,甚至爆发冲突。倪某为此拒绝老人的“探孙权”。协商未果,老人将倪某告上法庭,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孩子10周岁之前,原告徐某、李某夫妇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6小时为限。
对于一审的判决结果,倪某不服提起上诉。称从其怀孕到孩子1岁多期间,被上诉人徐某、李某夫妇多次带人持械上门辱骂打砸,甚至抢走孩子,对其恶意诽谤污蔑,被上诉人的行为对其及其家人和孩子的身心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被上诉人的探望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有害无利。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失独老年人代替死亡子女行使探望权于法于理并不相悖,亦是对失独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心。
倪某作为孩子的母亲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对孩子的监护权毋庸置疑。作为孩子的祖父母,徐某、李某夫妇应当充分尊重倪某法定第一顺位的监护权利。之前因探视发生争执和过激的行为不管起因如何,但在客观上的确对倪某及其父母的生活造成了相当影响,也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矛盾继续存在,不仅不利于探望,而且亦不符合立法之精神与家庭和谐之理念。鉴于徐某、李某已承诺不再纠缠过去矛盾,主动缓和双方关系,故可支持其采用适当方式探望倪某某。
近日,无锡市中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宣判,驳回儿媳的上诉,维持原判,支持失独老人的“探孙权”,其公公、婆婆可每月探望孙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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