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亲手拔掉了脑死亡母亲的呼吸管致母亲死亡,随后被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刑事拘留。一起悲剧,让“安乐死是否应该合法化”又一次走进公众视野。
据当地媒体报道,10月31日,50余岁的四川省眉山市居民朱素芬不幸发生了一起交通意外事故。事故中朱素芬受伤严重,随后被转到眉山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很快,朱素芬的儿女被医院告知朱素芬已脑死亡,救治无望,建议家属放弃治疗,或转入重症监护病房维持生命。朱素芬的儿女表示转入重症监护病房。11月2日,朱素芬之子郑某探视时拔掉了朱素芬的呼吸管,并阻止了医护人员抢救,医院方面报警,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将朱素芬之子郑某刑事拘留。
此事件一经报道,引起了社会上关于我国现行法律对生命判定的争议以及对安乐死相关规定缺失的讨论。
我国现行法律对生命的定义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而在现实条件下,这条定义无法涵盖一些特殊情况,例如脑死亡。朱素芬去世后,医疗机构给出的死亡结论便是脑死亡。基于此,其子郑某拔掉呼吸管算不算故意杀人便引发了争议。
无独有偶,由于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将脑死亡认定为死亡,此前也曾引发出很多复杂案件。2014年,江苏省南通市某乳业公司员工卿某在工作中突发急病,41小时后医院确诊为脑死亡状态,在医疗器械维持呼吸心跳6日后,医院才正式出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但由于卿某突发疾病至证明死亡已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当地人社部门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地法院也经审理认为,目前我国尚没有脑死亡的立法,脑死亡也没有正式引入临床或司法实践。无论在临床医学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坚持以呼吸、心跳停止为判定死亡的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顺天德中医医院院长王承德说:“现代医学认为,假如一个人已经进入脑死亡状态,那么就应该认定其已经死亡。”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也向记者表示,假如一个人已经被确定死亡,那么对其所施行的任何行为都不应该被认定为故意杀人。
但采访中,也有多位法律专家表示,除司法处决外,对人类进行生命剥夺就是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就算朱素芬在其子郑某拔管前已经脑死亡,依照现行法律,郑某仍涉嫌故意杀人。
另一方面,有医疗界相关人士向记者透露,郑某若在其母脑死亡后直接向医院同意放弃治疗,其母失去生命体征便不会产生任何责任。但郑某坚持继续维持之后又自己去拔管子,便有了诬告医院救治不力致人死亡的嫌疑,医学界在相关实践中已遇到过多起这种案例。
“但是无论如何,‘拔掉脑死亡人员的管子等于故意杀人’已经不符合现代医学的客观现实和当今社会的常理认识,这就需要立法工作及时跟进。”一位业内人士如是说。
朱素芬被拔管事件所引发的争议不仅仅是死亡认定,还有我国社会上已讨论数十年之久的“安乐死”立法问题。
在我国,像朱素芬这样失去意志、医治无望、肉体承担巨大痛苦、家庭承担极大经济负担的患者并不少见,这些患者家庭对于安乐死立法的呼声也最为强烈。我国自1994年起,几乎每一年的全国两会上都会有代表委员提交有关安乐死立法的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副理事长胡志斌在今年的全国政协会议上便提交了有关安乐死、脑死亡的提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胡志斌在工作中接触了许多医治无效的危重病人与残疾人。他告诉记者,这些患者身心上都承受着非常巨大的痛苦,也给家庭带来了十分沉重的经济负担,他们渴望接受安乐死,有尊严无痛苦地离开人世。而且,医治无望的病患客观上也占用了许多本就稀缺的医疗资源,影响了其他患者救治。
记者了解到,今年胡志斌的提案上交之后,得到了卫生部门的回复。卫生部门认为,在技术上,我国并不存在安乐死执行的困难。但是这份提案并没有得到相关司法部门的答复。
“推动安乐死立法在我国还存在着诸多困难,最主要的是生命权作为一个人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任何人也不能侵犯。”阮齐林分析指出,假如安乐死合法化,那么便会存在着被人恶意利用、被“安乐死”者的意愿无法正确表达的风险,所以应慎重理性看待安乐死立法。
胡志斌认为,通过完善制度可以最大程度地规避安乐死被人恶意利用的风险。假如实施安乐死,首先应由医疗机构鉴定患者的确医治无效,再由患者本人提出申请,若患者神志不清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则由其家属进行申请。申请递交法院或有关机关,最后在司法机关的监督下实施安乐死。记者朱宁宁 实习生李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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