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河南省鹤壁市淇县法院向记者介绍了这起寻衅滋事案。
2014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等三人到淇县刚开张的某美食城吃饭。刚要吃完时,以菜中发现苍蝇为由,拒绝支付100多元用餐费。而事隔两日后,张某某等人又来到该美食城故伎重演,以上菜慢和菜里又发现苍蝇为由,拒绝支付200多元餐费。
随后,张某某打电话喊来杜某某、冯某某、邵某某等多人到饭店摔砸啤酒瓶、起哄闹事,导致周围多名正在就餐的顾客不能正常就餐,饭费损失1000多元。之后,被告人杜某某、冯某某、邵某某三人各开一辆汽车堵住饭店大门,堵门时间近三个小时,严重影响了该饭店的正常营业。后张某某等人向饭店老板索要两万元钱,但未能得逞。
2014年6月6日,张某某等人带领二十余人再次来到上述饭店,一人或两人占据一张饭桌点一个菜“用餐”,导致其他客人无座位就餐,严重影响了饭店的正常经营。
法官介绍,参与上述寻衅滋事的都是一些20出头的年轻小伙,其中张某某曾因犯罪获刑入狱。“这些人只针对一家饭店起哄闹事,就是想向饭店老板索要钱财,但最后均因寻衅滋事罪,获得了不等刑罚。”
淇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影响了他人的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各自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他同案人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两年的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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