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37岁,云南鲁甸人,初中文化,汉族。
4月12日凌晨,陈某骑着自行车,将装有杂物的塑料袋点燃后放在温州市民黄先生宝马车雨刮器处,致使该车头部烧毁。经鉴定,黄先生的宝马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为65.8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烧毁宝马车不是其第一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今年4月8日、4月11日,陈某分别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东垟西路由西往东瓯海中学公交站头、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楼下,采用向挡风玻璃扔砖头、石块、在引擎盖上刻字的方式损坏被害人林某的奥迪汽车、被害人朱某的起亚汽车、被害人金某的宝马汽车,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36万余元。
陈某不仅对停放在路边的私家车“下手”,连警车也不放过。
今年4月9日晚上,陈某用砖块砸坏了停放在鹿城区南汇街道车站大道咪表停车位上的警车四周玻璃及车顶警灯。次日凌晨,其又潜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特巡警大队停车场内,用石块分别砸坏两辆警车的前挡风玻璃。上述损失经鉴定合计5145元。
连续五天发生的多辆私家车、警车被砸案件引起了公安机关的高度重视。4月12日晚上6时许,公安人员在鹿城区一处废弃民房内抓获了陈某。
经鉴定,陈某案发时为人格障碍,但是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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