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12月24日讯 大庆市某公司老总范江,找了个小他18岁的情人,被妻子发现后和情人分手。分手时,情人逼着他在30万元的“情感借条”上签了字。当范江不再“还钱”后,情人带着借条告上法庭,索要剩余18万元“债务”。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没发生实际借款,驳回诉讼。
52岁的范江是大庆一家商贸公司的老总,于2011年结识了小他18岁的少妇顾小敏。此后,范江时常约顾小敏出来,为其购买高档衣服和首饰,成为情人关系。
2013年,两人的事被范江妻子郑某发现,郑某联合女儿施压,范江与顾小敏分手。分手时,顾小敏说:“我也不求和你结婚,但是你要给我30万!”范江便写了一张“欠顾小敏30万元整,10日内还清,欠款人范江,2013年4月15日”的借条。
几个月后,范江给了顾小敏12万元,此后一直躲着她,手机关机,单位也不去了。今年8月初,顾小敏将范江起诉到法院,索要剩下的18万元。
庭审中,顾小敏诉称,范江于2013年以生意需要周转为名,向自己一次性借了30万元,已偿还12万元,剩余18万元至今未还。范江辩称,双方曾是情人关系,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欠条就是“分手费”。
法院受理查明,2013年借款期间,顾小敏银行资料中没有一笔单据超过2万元,根本没有实力借款,对出借的30万元的来源也陈述不清,且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借款一事,无法仅凭一张借条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驳回顾小敏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律师解读
不合法不道德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黑龙江省民强律师事务所主任段接伟律师称,根据我国民法,“分手费”这种既不符合《婚姻法》规定,也不符合道德要求的收入,不受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一方面需要借条、收条等借款凭据;另一方面还要提供支付借款的证据,可以是第三方人证和物证(包括银行取款凭证、支付凭证),如果当事双方只是通过简单的现金支付,借款方需要讲明借款的来源及借款用途,如借款是自己通过继承、转借等来源获得的合法收入,在符合逻辑关系的情况下,法院也会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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